1、依照《中華人民***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九十四條第(二)項、第壹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四條規定,判決如下:解除L某某與浙江綠森信息科技集團有限公司簽訂的買賣合同。浙江綠森信息科技集團有限公司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L某某返還貨款8,679元,並支付L某某從2020年11月7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的資金占用使用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