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建立有效的綠色信貸評價體系和獎懲機制,落實激勵約束措施,確保綠色信貸持續有效發展。
第二十四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宣傳綠色信貸戰略和政策,充分披露綠色信貸發展情況。對於涉及重大環境和社會風險的信用情況,應依法披露相關信息,接受市場和利益相關者的監督。必要時,可聘請有資質的獨立第三方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履行環境和社會責任的活動進行評估或審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