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為基礎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本著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依法受到保護。
第四十條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壹方因撫養子女、照顧老人、協助另壹方工作而多付義務的,離婚時有權要求另壹方賠償,另壹方應予賠償。
第四十壹條
離婚時,共同生活的夫妻所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 * *同壹財產未清償的,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經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