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九條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認定為具有自然人之間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壹)借款人以現金形式收到借款時;(2)以銀行轉賬、網上電子匯款或網貸平臺方式支付的,自資金到達借款人賬戶之日起;(3)以票據方式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據權利之日起;(4)貸款人授權借款人控制特定資金賬戶時,借款人取得對該賬戶的實際控制權;(5)貸款人以與借款人約定的其他方式提供貸款並實際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