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戶籍管理辦法”:戶主壹般由戶口內常住人口中合法固定住所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擔任,未成年人壹般不能擔任戶主。符合開戶條件的,住戶可主持以下證明材料之壹,向合法固定住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辦理開戶登記:
(壹)房屋所有權證明;
(二)公有住房租賃使用證明;
(三)國土資源、建設(房產)等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相應的房屋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明;
(四)能夠證明房屋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屬於申請人的其他證明。
所以只要有固定住所或者長期住所,誰都可以當戶主。
如果有幫助,請采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