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條借款人和被借款人的區別在於借款人負有償還借款的義務,是義務人,被借款人享有請求借款人返還借款的權利,是權利人,借款人應當根據合同的約定及時償還借款。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成立。《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條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條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內容壹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