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的,公司股東為有限責任,不承擔公司債務。但是,股東在出資時虛假出資或者虛假出資,公司不能清償債務的,應當在虛假出資或者出資不足的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公司為個人獨資企業的,公司不能清償債務的,投資者應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九條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由公司章程規定,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分立、合並、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