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規定,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質押:(1)匯票、支票、本票。(二)債券和存單。(3)倉單和提單。(4)可轉讓的基金份額和權益。(五)可轉讓的註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6)應收賬款。(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質押的其他財產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