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可以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發放貸款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允許貸款由受托銀行辦理。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19條規定,單位應當自每月發放職工工資之日起5日內,將本單位繳納並為職工代繳的職業住房公積金匯至住房公積金賬戶,受委托銀行應當為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開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