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公積金貸款的借款人必須在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建立住房公積金賬戶,並按照規定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滿12個月,或者已繳存欠繳住房公積金兩年以上。停繳、拖欠、緩繳住房公積金的,不能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2)借款人購買商品房(含經濟適用住房)的,須有不低於總房價20%的自籌資金作為購房首付款。
(3)借款人具有穩定的經濟收入、良好的信用和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4)夫妻雙方都能正常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只允許壹方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5)壹個家庭只能同時申請壹次住房公積金貸款購房。
(6)貸款人必須具有本省城鎮常住戶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7)同意將所購房屋作為抵押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