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673條。借款人未按約定用途使用貸款,貸款人可停止發放貸款,提前收回貸款或解除合同。第六百七十四條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本法第五百壹十條的規定不能確定。貸款期限不足壹年的,應隨貸款壹並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