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八條前壹筆借款本息結清後,借貸雙方將利息計入後壹筆借款本金,並重新出具債權憑證。如果前壹筆貸款的利率沒有超過年利率24%,則重新簽發的債權憑證中載明的金額可以視為後壹筆貸款本金的利息,不能計入後壹筆貸款本金。約定利率超過年利率24%,當事人主張超出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後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根據前款計算,借款人在貸款期限屆滿後應支付的本金和利息之和不能超過初始貸款本金和以初始貸款本金為基礎按年利率24%計算的整個貸款期限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支付超出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