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真的發生了案件,比如夫妻關系不和睦,銀行苛刻,造成實際經濟損失等。,這個法律責任可大可小,往好了說可以算欺詐,往壞了說就不是事了。不過,就算妳定義了詐騙,也不用太擔心。銀行也有責任。簽名過程需要銀行客戶經理在場。如果妳代銀行簽,對方沒發現,或者發現了也不知道。那麽銀行工作人員也有失職的責任。換句話說,銀行本身也是“案件”的責任方。記住,不是銀行本身,而是銀行本身。妳咬這個。婉轉的向銀行表達這些意見,不要臨時抱佛腳,對妳只有好處,沒有壞處。最嚴重的後果就是經濟損失,比壹次經濟糾紛還不嚴重,不嚴重真的不算什麽。
希望對妳有幫助,希望采納我12年的信貸經驗。問自己不懂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