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丟失貸款合同是他們的錯。他們要妳再簽壹次,公證壹下,對妳沒什麽壞處。
至於妳加的,其實妳不用擔心,因為公證後,之前的復印件就作廢了。況且妳借了他的錢,銀行讓妳還錢,依據的是借條而不是合同。他們急於重簽,因為如果被銀監局查出來了,他們就死定了。妳完全不用擔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