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號文對貸款服務的定義是將資金借貸給他人獲取利息收入的經營活動。各種占用和借入資金的利息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間的利息收入(包括保本收入、報酬、資金占用費和補償金)、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買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資融券利息收入、融資售後回租、票據貼現、拆借等業務取得的利息和利息收入,均適用於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同時,貨幣資金投資收取的其他固定利潤或保證利潤,也應按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