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秉持誠信,信守承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公序良俗。《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規定,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或者盜竊、扣押、銷毀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