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國《物權法》第壹百九十五條規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按照當事人的約定實現抵押權的,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約定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抵押物的價款優先受償。抵押權人與抵押人不能就實現抵押權的方式達成協議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或者變賣抵押物。
2.我國《物權法》第壹百九十壹條規定,抵押期間,抵押人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財產的,轉讓所得價款應當提前清償或者向抵押權人提存。轉讓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三、因此,當債權人處置抵押物的收益大於抵押貸款時,債務人有權要求返還超額價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