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認為,現行法律並未禁止學費質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應收賬款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征信機構辦理質押登記時,質權設立。民辦學校雖然是以公益為宗旨的民辦非企業單位,但教育設施不得抵押。但是民辦學校是自收自支的民辦非企業法人。與純公益目的的機構不同,其以收取學費的權利為自己的貸款提供質押擔保,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百二十三條規定的應收賬款範疇,因此收取質押的權利依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