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為保證人。
1.能否擔保由貸款銀行決定,主要考察擔保人的償債能力和信用信息。
2.貸款買房壹般以房產抵押擔保,然後要求擔保人提供擔保,是壹種雙重擔保措施。
3.同壹債權由兩物擔保的,保證人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責任。債權人放棄財產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範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六百八十三條機關法人不得作為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準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法人和以公益為目的的非法人組織不得作為保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