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夫妻壹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自己名義所負債務,債權人主張權利的,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是,夫妻壹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其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