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銀行法》。
第三十二條中國人民銀行有權對金融機構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的下列行為進行檢查監督:
(壹)存款準備金管理相關規定的執行情況;(二)與中國人民銀行專項貸款有關的行為;(三)人民幣管理相關行為;(四)與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和銀行間債券市場管理相關的行為;(五)外匯管理行為;(6)與黃金管理有關的行為;(七)代表中國人民銀行管理國庫的相關行為;(八)清算管理相關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