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百七十八條所謂預期違約,即所謂的提前違約,是指在合同期限屆滿之前,壹方當事人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表示不履行合同的行為。預期違約的本質是壹種違約,可分為明示違約和默示違約。所謂明示違約,是指在合同履行到來之前,壹方當事人明確無誤地向另壹方當事人表示不履行合同義務。廣播違約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所謂默示違約,是指在合同履行期到來之前,當事人根據對方的行為,預測自己將不履行合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