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合並而發生的咨詢費、調整費、評估費、律師費等項目費用,計入當期損益。科目可以是“管理費-專業服務費”。
2.為合並而發生的借款費用,包括利息、借款金額費、資金安排費等,應作為長期待攤費用,在借款期間攤銷,計入當期財務費用。
3.合並涉及發行新股的,與發行股份直接相關的費用不應計入當期損益,而應沖減發行股份產生的溢價,即借記“資本公積-股本溢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