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在深圳本市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作為申請人按照相規定申請公積金貸款。在異地就業且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本市戶籍職工,其本人或配偶在本市購買首套住房的,可以持就業地公積金中心出具的繳存證明(包括繳存明細),按照相規定向本市公積金中心申請公積金貸款;
2、 業務網點收到職工遞交的符合要求的公積金貸款申請資料後,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貸款受理工作,公積金中心應當在業務網點完成受理工作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給予貸款的決定。給予貸款的,由職工與受托銀行辦理公積金貸款合同簽訂、擔保等貸款手續;不予貸款的,應當說明理由;
3、公積金貸款可貸額度為申請人公積金賬戶余額或申請人和計算可貸額度的***同申請人公積金賬戶余額之和的14倍。公積金貸款可貸資金額度不足時,公積金中心應當按照輪候規則受理職工的申請,並向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發放公積金貸款;
4、公積金貸款期限以年為單位,普通公積金貸款最長貸款期限不超過30年,且貸款期限與申請人申請貸款時的年齡之和不超過70年;申請商轉公貸款的,原商業性住房按揭貸款已還貸款期限與商轉公貸款期限之和不超過30年,且上述貸款期限之和與申請人申請貸款時的年齡之和不超過70年;
5、公積金貸款利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公積金貸款發放後,遇國家公積金貸款利率調整的,公積金中心應當按季度對貸款利率進行調整;
6、公積金貸款可以采用抵押等擔保方式。擔保財產不足以償還借款余額的,借款人應增加相應擔保。
深圳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條件如下:
1、已開立住房公積金賬戶,並在申請貸款當月之前在本市連續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滿6個月,且申請貸款時公積金賬戶為正常繳存狀態;
2、申請人及***同申請人在本市未發生公積金貸款或者已經還清公積金貸款;申請人的父母作為***同申請人的,其父母雙方均應當在本市未發生公積金貸款或者已經還清住房公積金貸款;
3、申請人和參與計算公積金貸款可貸額度的***同申請人,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信用狀況良好;
4、申請人已按規定支付購房首付款;
5、申請人同意提供符合本規定要求的擔保;
6、貸款申請符合國家、省和深圳本市房地產市場管理政策要求;
7、符合公積金管委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公積金貸款辦理流程如下:
1、貸款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需到銀行提出書面申請,填寫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表並如實提供相關資料;
2、對資料齊全的借款申請,銀行及時受理審查,並及時報送公積金中心;
3、公積金中心負責審批貸款,並及時將審批結果通知銀行;
4、銀行按公積金中心審批的結果通知申請人辦理貸款手續,由借款人夫妻雙方與銀行簽訂借款合同及相關的合同或協議,並將借款合同等手續送公積金中心復核,公積金中心核準後即劃撥委貸基金,由受托銀行按借款合同的約定按時足額發放貸款;
5、以住房抵押方式擔保的,借款人要到房屋坐落地區的房屋產權管理部門辦理房產抵押登記手續,抵押合同或協議由夫妻雙方簽字,以有價證券質押的,借款人將有價證券交管理部或盟中心收押保管。
綜上所述,根據深圳相關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規定,公積金貸款可貸額度不高於單套住房的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滿足條件的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可由原來的50萬元提高至70萬元,職工家庭公積金貸款可由原來的90萬元提高至126萬元。
法律依據:
《深圳市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規定》第八條
在本市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作為申請人按照本規定申請公積金貸款。
在異地就業且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本市戶籍職工,其本人或配偶在本市購買首套住房的,可以持就業地公積金中心出具的繳存證明(包括繳存明細),按照本規定向本市公積金中心申請公積金貸款。
申請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可以作為***同申請人。申請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是購房人的,應當作為***同申請人。
第十壹條
存在下列情形之壹的,不能申請公積金貸款:
(壹)申請人購買的住房存在除配偶、父母、子女外的其他權利人的;
(二)購買單套住房部分產權份額的(所購住房屬於***有產權住房的除外);
(三)申請人與父母、配偶、子女之間買賣住房的;
(四)申請人和計算可貸額度的***同申請人未按照相關規定繳存公積金,存在以弄虛作假等方式匯補繳公積金、調整繳存基數、掛靠單位繳存公積金等違法違規情形的;
(五)公積金貸款本息全部清償後,就剩余的商業性住房按揭貸款申請商轉公貸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