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車主個人身份證明;
2.機動車登記證書;
3.機動車抵押登記/質押備案申請表;
4.財務公司抵押權人的營業執照和授權委托書應加蓋新鮮印章;
5.貸款機構出具的貸款結算證明;
貸款還清後,貸款機構會電話或短信通知買受人辦理抵押手續,並郵寄《機動車抵押登記/質押備案申請表》、《貸款結清證明》、《授權委托書》。買家收到這些材料後,會簽字確認,並連同買家身份證明復印件壹起寄給貸款機構,或者直接去貸款機構壹起辦理。辦理過程中,貸款機構需要出示本人身份證明(加蓋公章的營業執照原件或復印件)、抵押合同、機動車登記證書。
法律依據
機動車登記條例(修訂2021)
第二十四條申請變更備案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確認申請信息:
(壹)屬於第二十三條第壹款情形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提交身份證明、機動車登記證書和行駛證。機動車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壹日內,在機動車登記證書上簽註記錄事項,收回並補發行駛證。
(二)屬於第二十三條第二款情形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提交身份證明和機動車登記證書;身份證明號碼發生變更的,還應當提交相關變更證明。機動車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壹日內,在機動車登記證書上簽註記錄事項。
(三)屬於第二十三條第三款情形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提交身份證明。車管所應當在受理之日起壹日內辦理備案。
(四)屬於第二十三條第四款情形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提交身份證明、機動車登記證書和行駛證,並交驗機動車。車管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壹日內,對機動車進行檢驗,監督重新刻制原車輛識別代碼,收集、核對車輛識別代碼拓印膠片或者電子數據,並在機動車登記證書上簽註備案事項。
(五)第二十三條第五項、第六項規定情形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提交身份證明、行駛證、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控制輔助裝置或者尾板安裝合格證明,並交驗。車管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壹日內對機動車進行檢驗,收回並補發行駛證。
(六)有第二十三條第七款情形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提交身份證明和行駛證,交驗機動車。車管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壹日內對機動車進行檢驗,收回並補發行駛證。
因第二十三條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規定,車輛不在註冊地的,可以向車輛所在地的車管所申請。車輛所在地車管所按照要求對機動車進行檢驗,對提交的證書、憑證進行審核,並將機動車檢驗電子數據轉發給註冊地車管所,註冊地車管所按照要求審核發放行駛證。
第三節轉讓登記
第二十五條已登記的機動車所有權轉移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自機動車交付之日起30日內到機動車管理所申請轉移登記。
機動車所有人申請轉移登記前,應當處理涉及該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