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責令銀行業金融機構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行為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三)取消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壹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禁止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壹定期限直至終身從事銀行工作。
法律依據:《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四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除按照本辦法第四十壹條的規定采取監管措施外,還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對貸款人進行處罰:
(壹)發放不合格的個人貸款;
(二)簽訂的借款合同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
(4)將所有貸款調查事宜委托給第三方;
(五)超越或變相超越貸款權限審批貸款;
(六)指使借款人以虛構的情況獲取貸款;
(七)對借款人違反借款合同的行為應發現而未發現,或發現但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八)嚴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審慎經營規則的其他情形。
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四十壹條貸款人違反本辦法辦理個人貸款業務的,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責令限期改正。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可以采取《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監管措施:
(壹)未盡職調查和審查貸款;
(二)未按規定建立和執行貸款面談和貸款合同面簽制度的;
(三)借款合同條款未公示的;
(四)違反第二十七條規定的;
(五)支付管理不符合本辦法要求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 *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
(二)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三)提供虛假的報表、報告和其他文件、資料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
(四)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的;
(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六)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 *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銀行業監督管理的規定,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的規定予以處罰外,可以根據不同情況采取下列措施:
(壹)責令銀行業金融機構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行為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三)取消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壹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禁止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壹定期限直至終身從事銀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