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教育部和財政部
國家助學貸款管理規定(試行)
(1999年5月13日)
為了促進教育事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現按國家《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等法律的有關規定執行。
關於助學貸款的有關事宜如下:
(壹)國家助學貸款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含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和臺灣地區)
經濟確有困難的高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全日制本專科學生。
(二)國家助學貸款是為了幫助經濟確有困難的學生支付在校期間的學費。
以及利用經濟手段支持教育,幫助經濟困難學生完成學業的重要性。
形式。
(3)中國工商銀行是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國家援助
貸款的具體管理辦法由中國工商銀行制定,報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後執行。
壹、管理體系
(四)為保證國家助學貸款制度的順利實施,由教育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和中國工商銀行組成國家助學貸款部際協調小組(以下簡稱部際協調小組)。教
教育部成立了國家助學貸款管理中心,作為部際協調小組的日常辦事機構。省、自治區、
直轄市要成立相應的協調機構和管理中心。
(5)部際協調小組主要負責協調教育、財政、銀行等部門和學校之間的關系。
制定國家助學貸款政策,確定中央部委所屬學校年度國家助學貸款指導計劃。那
中文:教育部主要負責根據國家的發展情況,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如何使用助學貸款。
關閉策略;財政部主要負責籌集和分配中央部委所屬學校國家助學貸款貼息資金(
包括償還貧困學生貸款),並監督貼息資金的使用;中國人民銀行的主要職責是
國家有關政策,確定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審批有關措施,並監督貸款的實施;
經辦行負責貸款的審批、發放和回收。
(六)國家助學貸款管理中心負責對部際協調小組確定的年度國家助學貸款進行指導。
計劃、接收、審核中央部委所屬學校提交的貸款申請報告,審批各學校的貸款申請額度。
度,並抄送經辦行總行;統壹管理財政部向中央部委所屬學校撥付的國家助學貸款。
貼息資金,接受國內外教育捐贈,擴大貼息資金來源,將貼息資金存入專用賬戶。
銀行;根據經辦銀行發放的國家助學貸款和貧困學生貸款數量,按季劃轉到經辦銀行。
貼現資金;與經辦銀行總行簽訂國家助學貸款管理協議;向經辦銀行提供相關信息
材料;協助經辦銀行監督管理國家助學貸款的發放和使用,協助經辦銀行按期歸還。
收集和收取國家助學貸款;指導各地區助學貸款管理中心的工作;辦理部際協調小組交辦的任務。
其他事項。
(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助學貸款協調機構根據部際協調小組確定。
相關政策,領導本行政區域的國家助學貸款工作;負責協調教育、行政、
銀行與其他部門和學校的關系;對本行政區域所屬學校提出國家助學貸款年度指導意見。
性愛計劃。
(八)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助學貸款管理中心是本行政區域內的國家助學貸款機構。
協調機構的日常辦事機構受行政區域協調機構確定的年度國家助學貸款的指導。
計劃、接收和審查學校提交的貸款申請報告,批準各學校的貸款申請金額,以及
抄送同級經辦銀行;統壹管理地方財政撥付的貸款貼息資金和貧困學生的還貸需求。
資金、貼息資金存入經辦銀行賬戶;根據經辦銀行出具的國家助學貸款和貧困學生貸款
資金數,按季向經辦銀行劃轉貼息資金;與當地相關經辦銀行簽訂國家助學貸款管理。
協議;向經辦銀行提供相關信息資料;協助經辦銀行監督管理貸款的發放,並使其
使用和回收,並負責協助經辦銀行催收貸款;辦理同級協調機構交辦的其他相關事項。
(九)各學校應指定專門機構管理本校的國家助學貸款工作,並負責申請貸款。
學生資格初審;按期向學生貸款管理中心提交全校年度貸款申請報告;根
根據助學貸款管理中心批準的貸款申請金額,將初審後的助學貸款申請提交經辦銀行;
與經辦銀行簽訂國家助學貸款管理協議;協助經辦銀行組織貸款的發放和回收,
並負責協助經辦銀行催收貸款;及時統計並向上級學生貸款管理中心和相關經辦銀行報告。
為學生提供變動情況(包括學生就業、升學、轉學、退學等。)和國家助學貸款
實際分配;辦理學生貸款管理中心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管,對國家信貸政策負責。
政策,制定國家助學貸款的具體管理辦法;審核各學校提交的學生個人貸款申請報告。
等相關材料,根據貸款條件審查是否發放貸款;具體負責貸款的發放和回收;有
根據貸款的回收情況,學生貸款管理中心與學校在催收貸款方面的合作權,自行決定
決定是否發放新的國家助學貸款。
第二,貸款的申請和發放
(十壹)經辦銀行發放的國家助學貸款屬於商業貸款,納入正常貸款管理。
(十二)國家助學貸款實行學生年度申請、經辦銀行年度審批的管理方式。
(十三)經辦銀行負責確定國家助學貸款的具體額度,包括:用於學費。
最高不超過借款人所在學校的學費收取標準;用於生活費的最高金額不得超過
學校所在地區的基本生活水平。
(十四)申請國家助學貸款的學生必須有經辦銀行認可的擔保,擔保人應
經辦銀行簽訂擔保合同。
(十五)確實無法提供擔保且經濟特別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貧困學生貸款。
貧困學生貸款由學校提出建議,報上級學生貸款管理中心審批,經辦銀行根據現有
貸款手續的有關規定。
(十六)經辦銀行批準國家助學貸款,並將已批準貸款的學生名單及其。
審批後的貸款額度反饋給相應的助學貸款管理中心和學校,學校上報上級助學貸款管理部門。
中心備案,並配合經辦銀行加強貸款管理。
三。貸款期限、利率和折扣
(十七)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應根據學生的申請確定每筆貸款的期限。
(十八)國家助學貸款利率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法定貸款利率和國家有關利息確定。
費率政策實施。
(十九)為體現國家對經濟困難學生的優惠政策,減輕還貸負擔,財政
該部門對接受國家助學貸款的學生給予利息補貼。學生借的貸款利息,50%是財政出的。
折,剩下的50%由學生自己承擔。財政部門按照貸款管理的規定,每年按期向學生發放貸款。
心分配貸款貼息資金。
(二十)國家鼓勵社會各界以多種形式為經濟困難學生提供助學貸款擔保和貼。
休息。
第四,貸款回收
(二十壹)學生所借貸款本息必須在畢業後四年內還清。為了保證國家助學貸款
學生畢業前必須與經辦銀行重新確認或變更借款合同,並辦理相應的擔保。
程序。這個程序完成後,學校就可以辦理學生的畢業手續了。
(二十二)貸款期間,學生必須先出國(境)學習或定居後再出國(境)。
壹次性還清貸款本息,有關部門可以辦理出國手續;所有需要轉學的學生必須在其
學校和經辦銀行與被劃轉學校和相應經辦銀行辦理助學貸款債務劃轉後,
或者學生還清貸款本息後,學校可以辦理轉學手續;退學、開除和
學生死亡所在學校必須協助相關經辦銀行催收助學貸款本息後再做處理。
辦理相應手續。
(二十三)貧困學生貸款到期無法收回的部分,由提出建議的學校和學生自行管理。
中心* * *還負責還款(其中:學校60%,助學貸款管理中心40%)。研究
學校所需還貸資金在學校學費收入中列支;學生貸款管理中心要求的貸款償還
資金,在財政部門批準後的貼息資金中專款專用。
(二十四)學生不能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按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處理。
罰息
(二十五)對於未還清國家助學貸款的畢業生,已獲得所在單位或工作單位的合作。
協助經辦行按期催收貸款,工作變動時提前通知經辦行;經辦銀行
銀行有權向其現工作單位和原工作單位追償所欠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