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大專畢業生(離校後2年內):提供畢業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2)就業困難人員:提供《就業創業證》或《就業失業登記證》原件及復印件,並註明“就業困難人員”;
(3)外來務工人員:提供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戶口簿未反映“農”戶的,還需提供戶籍所在地村委會出具的農民身份證明;
(4)復員退伍軍人:提供復員證或退伍證原件及復印件,證件遺失需提供相關有效身份證明;
2.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
3.社會保險費征繳機構出具的創業者本人近1個月的社會保險繳費明細賬單;
4.小微企業或個體工商戶在銀行開立的基本存款賬戶或申請人個人銀行賬戶;
5.申請人1寸免冠照片(三張);
壹、申請條件
1.初創企業法定代表人或經營者(女未滿55周歲,男未滿60周歲)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
(1)普通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技工院校學生(在校及畢業後5年內)及畢業後5年內出國(境)留學回國人員;
(二)轉業幹部和退役士兵;
(3)本省登記失業人員、就業困難人員、脫貧人員;
(4)歸國企業家,包括:
第壹類:戶籍地為廣州、深圳、珠海、佛山、東莞、中山的勞動者,離開戶籍所在地城市外出就讀(指就讀普通高校、中等職業學校、技工院校,下同),工作後返回原戶籍所轄城鎮(行政區域內無鄉鎮的,可適當調整)創業(以營業執照載明的地址為準);
第二類:在第壹項所列地區以外的城市所轄鄉鎮創業的各類勞動者(不包括設立個體工商戶)(有關城市可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資金承受能力決定是否排除縣城、建制鎮和中心鎮);
第三類:第壹項所列戶籍在市外的勞動者,離開戶籍所在城市外出學習,工作後回到戶籍所在城市區域創業的;
(五)開辦驛道客棧、民宿、農家樂的人員。
2.初創企業註冊滿6個月,從業人員(不含法定代表人或經營者)在申請補貼前已連續3個月正常繳納社會保險費,且申請時未被市場監管部門列入“經營異常名錄”。
補貼對象應當自相關創辦人註冊之日起3年內向註冊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出申請。
二、辦理流程
1.申請人準備好全部材料後,到主辦單位服務窗口辦理;
2 .經辦人員受理並審核,根據審核結果作出辦理或不辦理的決定;
3.審批通過後,經辦人員按規定發放補貼,並將數據入庫;
4 .培訓機構提交申請及相關材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
第十五條國家實行有利於促進就業的財政政策,增加資金投入,改善就業環境,擴大就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就業形勢和就業目標,在財政預算中安排就業專項資金,促進就業。
就業專項資金用於職業介紹、職業培訓、公益性崗位、職業技能鑒定、具體就業政策和社會保險的補貼,小額貸款擔保基金和微利項目的貼息,公共就業服務的支持。就業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和勞動行政部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