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壹百九十三條規定,捏造事實或者隱瞞真相,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所謂情節嚴重,是指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其中,數額巨大,根據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是指貸款詐騙金額654.38+0萬元以上。其他情節嚴重是指有下列情形之壹:(1)為騙取貸款,向銀行或者金融機構工作人員行賄數額較大的;(二)揮霍貸款,或者將貸款用於違法活動,導致貸款到期不能償還的;(三)隱瞞借款去向,借款期限屆滿後拒不償還的;(四)提供虛假擔保申請貸款,貸款期限屆滿後拒不償還的;(五)以他人名義申請貸款,貸款期限屆滿後拒不償還的。所謂情節特別嚴重,是指騙取貸款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根據解釋,前者是指數額特別巨大,即貸款詐騙數額在20萬元以上。後者是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是指有下列情形之壹:(1)以騙取貸款為目的,向銀行或者金融機構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巨大的;(二)攜款潛逃的;(三)利用貸款進行犯罪活動的。行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其行為屬於“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1)貸款後攜款潛逃;(2)未按用途使用貸款,而是揮霍浪費,導致貸款無法償還;(三)利用貸款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致使貸款無法償還的;(4)改變貸款用途,將貸款用於高風險經濟活動,造成重大經濟損失,使貸款無法償還;(5)為謀取不正當利益,改變貸款用途,造成重大經濟損失,使貸款無法償還;(6)提供虛假擔保申請貸款,造成重大經濟損失,使貸款無法償還,等等。
法律客觀性:
認定(1)本罪與非罪的界限L、“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是區分罪與非罪界限的重要標準。在認定騙取貸款罪時,不能簡單地認為只要貸款到期不能償還,就以騙取貸款罪論處。現實生活中,貸款不能按時還款,原因也很復雜。比如壹些盈利計劃不能實現,貸款不能按時償還,都是因為經營不善或者市場情況的變化。本案中,行為人雖然主觀上有過錯,但沒有非法占有該筆借款的目的,因此不能認定為本罪。有些人高估了自己的還款能力,以至於不能按時還貸。行為人主觀上雖有過失,但沒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應以本罪論處。只有那些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欺騙手段獲取貸款的行為,才構成貸款詐騙罪。2.要區分貸款詐騙和貸款糾紛。有的借款人在獲得貸款後長期拖欠,甚至在申請貸款時誇大其履行職責的能力,編造謊言,到期不還。這種借款糾紛極易與貸款詐騙相混淆,區分兩者應把握以下四點:(1)如果借款到期時發生不還款的結果,要看申請借款時行為人履行能力不足的事實是否已經存在,行為人是否清楚這壹點。如果妳不能履行合同,妳就沒有完全理解它。即使到期不還,也不應認定為騙貸罪,而應作為借款糾紛處理。(2)要看行為人在取得借款後是否積極將借款用於借款合同約定的用途。雖然行為人到期後不能還款,但如果貸款確實用於指定項目,壹般意味著行為人主觀上沒有騙取貸款的故意,不應以本罪論處。(3)要看行為人在借款到期後是否積極還款。如果行為只是口頭上承認還款,實際上並沒有積極籌措資金準備歸還,不能證明行為人沒有詐騙的故意,沒有拖欠賬款,也不壹定沒有詐騙的故意。(4)綜合上述因素,可以從多方面綜合考察行為人通過做客觀行為的主觀心態,從而發現是否存在非法占有貸款的目的,對於正確區分貸款詐騙與貸款糾紛的界限具有重要意義。(2)本罪與詐騙罪的界限是1,犯罪對象不同。本罪的客體僅指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受害人是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詐騙罪的客體既包括金錢,也包括財產,客體不僅指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而且比貸款詐騙罪的範圍要廣得多。2,領域不同。本罪發生在金融領域貸款過程中;詐騙罪的範圍極其廣泛,可以涉及任何領域,包括金融領域。3.侵權的對象不同。本罪不僅會侵犯國家和公共貸款的所有權,還會侵犯國家對金融信用的管理制度,屬於復雜客體;詐騙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4、客觀行為的表達不完全壹樣。雖然其行為的本質特征是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但本罪所采用的方法都是圍繞騙取貸款,具體采用的方法都與貸款所需的文件、證件有關,如虛構介紹資金、項目等;利用虛假經濟合同等等就是這種情況;詐騙的行為更加多樣,有時僅憑其三寸不爛之舌就能達到騙取他人財物的目的。5.犯罪的起點不壹樣。本罪的起點壹般為1萬元;詐騙罪的起點壹般在3000元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