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如何防範貸款詐騙
1、加強社會信譽體系建設。
2、嚴把金融工作人員審查關。
3、提倡嚴格自律,通過整肅內部提升從業人員的整體素質。
4、在貸款業務的受理運作上實行權力分解,建立健全內外監督制約機制。
5、抓住易於發生問題的重點環節,從確保貸款安全的實際需要出發,把運作程序搞緊、搞嚴。
6、加強銀行發放貸款後的追蹤調查和監管,通過延伸工作觸角及時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
二、《刑法》中的貸款犯罪
1、高利轉貸罪;
2、貸款詐騙罪;
3、虛假信用申請罪;
4、銀行工作人員違法發放貸款罪。
三、基層銀行發生詐騙案件如何處理
1、發生詐騙案件,應成立詐騙案件應急處置領導小組,負責事發後的案件調查、損失追索、人員處理、對外宣傳解釋等工作,及時采取措施,減少案件風險損失,消除不利影響。
2、發現詐騙案件線索時,當班工作人員要立即報告行領導。如行領導人員涉嫌作案,工作人員可越級報告。所在銀行要迅速報告上級行案件主管部門,同時報告案件應急處理工作組。案件報告包括案件來源、涉案嫌疑人情況、主要案情、初步性質、涉案資金數額、臨時處置措施、可能引發的經濟糾紛情況、擬進壹步采取的措施等內容。大案要案發生後24小時內報告總行,壹般案件發生後3個工作日之內上報總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壹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
(二)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
(三)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
(四)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