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我國在發展“社區銀行”時,壹定要註意吸取以往農村合作基金會和城市信用社的教訓。在推進中註意把握下列幾個方面。
應當確認四項原則
1、註重法制化。壹定要“先定規則、後做遊戲”,要按照“縣域商業銀行”的定位制訂相應法規或暫行規定,並切實執行。
2、註重市場化。“社區銀行”是商業銀行、是企業,其組建必須是企業行為、市場行為,不能變成政府行為;其發展只能根據當地經濟發展的客觀需要即個私經濟發展的需要,要切實防止地方政府權力的介入。
3、要確保“預算硬約束”。也即要確保地方政府毋需為“社區銀行”的經營風險“買單”,否則就是失敗。基本途徑是建立完備的產權約束、競爭約束和規則約束。
4、要確保合理的市場定位。也即要確保“社區銀行”能確實地面向“微小企業”。基本途徑是控制“社區銀行”組建時的規模和依法嚴格監管其單筆貸款占資本金的比例。
發展障礙與困難
目前,發展“社區銀行”的障礙還甚多、甚大,主要有:
壹是體制性障礙。
①目前,金融機構的“準入、退出”是行政化的,監管是保姆式的,預算約束是軟的。壹個金融機構要不要組建、如何組建,要不要“退出”、如何“退出”,都由行政部門拍板、主持。監管當局缺乏依法強制劣質機構“退出”的殺手鐧,只能主要通過“管教”、“扶持”來控制金融風險。金融機構的經營風險最終都由政府(中央或地方)兜底,即使是產權清晰的民營機構也如此。顯然,如果在這種體制架構下發展“社區銀行”,那是相當危險的,成功的希望渺茫。
②目前,各級政府仍在經濟運行中扮演“運動員”角色,其爭奪金融資源的動機與偏好相當強烈。只要這種格局沒有根本性變化,壹旦開放“社區銀行”的市場準入,地方政府權力介入的危險也就始終存在。
二是思想認識障礙。
①普遍存在追求銀行機構規模的傾向。監管部門存在“規模大、風險就小”的認識傾向 。民間資本則認為“規模較大才有幹頭”。這些認識都有悖於發展“社區銀行”的初衷。
②偏好組建個別機構的試點,忽視體制配套改革。目前,對於發展“社區銀行”感到興趣者,無論是地方政府還是知名學者,或者來自境外的華裔教授,都存在上述偏好。其實“個別機構試點”乃是計劃經濟框架下的通常做法,在發展“社區銀行”時,若僅是“個別機構試點”,而忽視體制配套改革,那麽,不僅“試點”的結果缺乏普遍意義,而且風險也是相當大的。
③偏好“壟斷”,忽視競爭。目前,監管部門從“容易管理”出發,在偏好機構規模大的同時,還偏好機構數量少。其實,商業性銀行機構也與工商企業類似,機構數量是否足夠應當由市場競爭來決定;並且若無充分的市場競爭,是難以建立起有效的“競爭約束”的。
④由長期計劃經濟體制所造成的“壹刀切”、“壹哄上”的慣性思維還大量存在,進而很容易發生“壹放就亂、壹控就死”。這對發展 “社區銀行”也是相當不利的。
體制性障礙,應當通過深化改革加以消除。思想認識障礙,則要通過引導、澄清加以克服。
建立規則
要先制訂詳細載明“社區銀行”的“準入、退出”條件的法規,以通過法規的執行使“社區銀行”實現市場化、法制化的“準入、退出”。其中要註意寫入下列內容。
1、要能夠依法“準入”。自然人與民營企業法人,只要達到法規規定的各項條件,如資本金額、股東人數、產權制度與治理結構、高管人員任職資格、合規的章程等等,就允許組建“社區銀行”。
2、要確保實現“產權清晰、政企分開”。自然人可以持有和企業法人相同比例的股份;每壹股東最高持股比例可定為20%,但存在關聯的股東應視為同壹股東。鼓勵民營企業家將全部或大部分資本投入銀行。當地政府原則上不應入股。國有企業及其他具有國有性質的企業不能成為前三位的大股東。
3、資本金“門檻”宜放低。組建時的資本金下限不宜太高,同時要規定上限,以控制銀行規模,迫使其面向“微小企業”。具體說,可定為1000~5000萬元,這樣,單筆貸款的最大值可為100~500萬元,對於“微小企業”已經足矣。
4、產權組織形式應規定為兩合公司。其中壹般股東為有限責任;擔任董事長和董事的股東為無限責任,需對清盤時的“未能清償債務”承擔全部償還責任。這壹點,對於防範經營者道德風險和免除政府“買單”是絕對必要的。
5、根據“社區銀行”規模小、分支機構少的實際情況,存貸比的上限應放寬為80%。
6、要對大額貸款、關聯貸款、存貸比上限等,制訂嚴格的管理與處罰規定。
7、資本充足率標準要適當提高,並嚴格管理。“社區銀行”的資本充足率應不低於10%,核心資本充足率應不低於8%。若低於上述標準,則要課以罰金;若資本充足率低於6%或者核心資本充足率低於4%,則要強制清盤“退出”。
8、鼓勵競爭和優勝劣汰。同壹縣域中,允許存在多家“社區銀行”,以利充分競爭。允許經營穩健、業績優良的“社區銀行”做大,以及兼並、聯合其他銀行機構,甚至“升格”為市域商業銀行(需要指出,①世界上壹些有名的大銀行都是從小銀行發展起來的,如花旗銀行、美洲銀行等等,②做大是需要條件的,並非所有小企業都能做大,因此不必擔心今後小銀行都變成大銀行)。
9、對於什麽是必須強制“退出”的“嚴重違法違規行為”,要作出明確規定。
10、完善配套措施。①完善信息披露。要以縣域為單位,按月披露全部銀行機構的經營和財務信息,使公眾通過了解當地所有銀行機構的經營與風險狀況,對“社區銀行”的經營穩健程度作出客觀判斷。②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其作用在於提高“社區銀行”的社會信譽和防範單純型流動性風險。在存款保險制度尚未建立時,可采取壹些臨時性的保障措施。
調整監管方式
對“社區銀行”的監管方式,要隨著實行市場化、法制化“準入、退出”而相應調整。
1、新監管方式的實施對象是,按法規新組建的“社區銀行”和經過改造確認達到“社區銀行”標準的機構。
2、為造就富有生機活力的“社區銀行”群體,監管工作的基本方向要從原來的“管教、扶持”轉變為“懲處違法違規行為,清除不良個體”。
3、考核監管機構業績的基本標準要由監管對象的風險狀況轉變為三個“及時”,即及時掌握監管對象的經營財務信息,及時發現問題,及時依法處置。
4、為促進監管中執法的嚴肅性,今後可以考慮將管“生”與管“死”的機構分開。即在適當的時候,可以將新組建的“社區銀行”的審核、登記職能交由中國人民銀行承擔;而“出生”後的監管、處置則仍由銀監會承擔。
推進中的幾個問題
1、要以“新建”為主,“改造”為輔。
之所以這樣,是因為與實際需求相比,能夠通過改造而成為“社區銀行”的機構實在太少。“社區銀行”是縣域商業銀行,不僅要“產權清晰、政企分開”、真正“四自”,而且要達到有關法規中規定的各項標準。現有的機構中,城市商業銀行已經是市域商業銀行,顯然無法改造為縣域商業銀行。
農村信用社是具有強烈政策性任務的機構,只要其政策性任務不“剝離”,便無法改造為商業銀行(眾所周知,即使現在已經稱為“農村商業銀行”者,實際上還遠非真正的商業銀行)。雖然,不排除個別位於城區的、已經沒有支農需求的農村信用社改造為“社區銀行”的可能性,但這畢竟是極個別的,數量十分有限。現有的城市信用社是主要的“改造”對象。目前,全國***有城信社389家,但是其中大部分是虧損累累、等待處理的劣質社,真正正常營業、質量較好的不足100家。而在這些較好的社中,又有壹部分社的規模已經較大,正在按現行政策邁向“市域商業銀行”。如浙江省現存的4家城信社中有3家便是如此。
而另壹方面,今後我國對“社區銀行”的需求卻相當大。目前美國是4萬人口中有壹家“社區銀行”,我國即使10萬人口中有壹家,便需要13000家,如果 20萬人口中有壹家,也需要6500家,均超過原來城市信用社最多時的數量(1994年末為5200家)。這樣推算並不偏頗,因為我國目前的銀行及其營業網點數量並不過多,百萬人口中的營業網點數僅為美國的1/4強,壹個人找到壹家銀行要走兩倍於法國的路。鑒上,容易理解,發展“社區銀行”必然要以“新建”為主,“改造”為輔。
2、應當先進行“區域試點”,然後全面鋪開。
為穩健起見,發展“社區銀行”時,可以先行“區域試點”,取得經驗並完善法規後,再全面推行。所謂 “區域試點”是指,選擇壹些條件較為具備的市(地)作為試驗區,通過全面的配套改革,進而對“社區銀行”實行市場化、法制化的“準入、退出”與監管。“區域試點”與“個別機構試點”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
前者是在壹個區域範圍內,對“社區銀行”的“準入、退出”與監管體制進行根本性的整體配套改革;後者則是在現行的“準入、退出”與監管體制下,試點組建個別“社區銀行”。選擇為試驗區的市(地)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個私經濟發達;民間資本較為充沛;政府行為較為“開明”,對銀行的不當幹預甚少;監管力量較強;對“試點”有積極性;等等。浙江省的臺州市、溫州市、寧波市等均具有良好的試點條件。
3、要註意促進金融企業家成長。
金融企業家是指,既具有良好的金融業務素養、職業道德和金融企業經營業績,又擁有相當數量的資本金並投入金融企業的人。
目前,在發展“社區銀行”時,之所以要促進金融企業家成長,壹則,這是實現“社區銀行”健康發展的需要。目前,在中小金融機構的增資擴股中,都在大量引入民間資本,進而使這些地方性銀行機構大踏步走向“民營”。“社區銀行”更不能例外,更要以民間資本為主體,並實現“民營”。
但是,如果銀行的控制權落在工商企業家手中,風險也是相當大的。因為,這將很難避免關聯貸款的發展,甚至有朝壹日會使銀行成為“提款機”。如果銀行的控制權落在金融企業家手中,情況就會大不壹樣。這是實踐已多次證明了的。二則,這還是我國銀行業健康發展的客觀需要。
由於多方面的原因,金融企業家在大銀行中成長要比在小銀行中困難。因而“社區銀行”應當充分利用規模小的優勢,造就壹大批金融企業家。同時只要內外部條件合適,個別優秀小銀行成長為大銀行的時間也不會太長(正如同改革以來個別優秀小企業迅速成長為大企業那樣)。
主要的措施是:
①如前所述,允許自然人的持股比例等同於企業法人;
②鼓勵由金融企業家主導的銀行投資、控股其他銀行;
③鼓勵工商企業家“轉型”,即鼓勵他們將全部或絕大部分資本由工商企業轉投銀行;
④建立期權激勵制度,促使優秀的經營者增加持股比例,逐漸成長為金融企業家。最後,需要指出,深化金融改革已經時不我待,在發展“社區銀行”問題上,應當盡快邁出堅定步伐,不要再做“小腳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