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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泰的為政舉措

尚泰年間,琉球王府財政危機加劇,經濟十分困難。此時由於薩摩的壓迫,使琉球國的經濟雪上加霜。當時,薩摩藩為了加強軍備、增加財政,便要鑄造琉球通寶,用了許多銅,造成銅的儲備量不足,銅錢價值高漲,乃下令以壹文銅錢兌換二文鐵錢,即“文替令”,作為薩摩附庸的琉球也被迫於鹹豐十壹年(1861年)春開始實行文替。到同治七年(1868年)時,銅錢壹文抵用鐵錢三十二文,不僅鐵錢(延錢)因兌換率暴漲而停止流通,銅錢(詰錢)也從薩摩流入琉球,加之薩摩內部的通貨膨脹,導致了琉球也發生惡性通貨膨脹,物價飛漲、民不聊生,史載“銅錢壹文抵用鐵錢二文以來,除谷項外,日用物件其已價貴……世上人氏甚致辛苦”。 但為了維持與薩摩藩的貿易關系,琉球依舊追隨薩摩藩進行文替。琉球王府和“地頭”階層為了增加財政收入,將“文替”的負擔轉嫁到百姓頭上,如規定夫役錢(代替琉球百姓為王府和“地頭”階層服役的錢)以銅錢計算、物品公定價格(琉球王府自17世紀以來規定的物價,壹直未變,遠低於市價)以鐵錢計算,命令百姓用物品來充當夫役錢,這樣就可以趁機榨取大量物品;又如琉球王府向農民購糖時采用以鐵錢計算的公定價格,也利用文替令的機會攫取利益,百姓的生活也就更加困苦了。直到同治十年(1871年)薩摩藩再次傳達文替令時,琉球表示實在難以從命,得到薩摩允許,對琉球百姓來說噩夢般的文替令才終結。

盡管琉球王府利用文替令壓榨百姓,其財政危機仍未緩解。同治五年(1866年)的冊封儀式對琉球國是壹個巨大負擔,冊封結束後琉球累計拖欠薩摩金幣4848兩、銀幣80500兩、銅錢346835貫740余文。 薩摩琉球館的欠款也在急劇攀升,原來琉球國透過薩摩琉球館向薩摩藩指定與琉球館交易的禦用商人(稱為“用聞”或“立入”)預支銀兩,購買琉球所需的各種物資,以琉球財政支柱的黑糖作為還款,這些商人也獲得了購買琉球土特產的特權。自同治四年(1865年)以來,薩摩商人不斷提高貸款利息,到同治十年(1871年)時已達25%,薩摩琉球館因此瀕臨破產。次年,明治政府變琉球國為藩,要幫琉球還債,被琉球婉拒,最後由東京國立銀行以極低利息貸款20萬元給琉球,使琉球得以還清薩摩琉球館所拖欠的債務。由薩摩藩演變的鹿兒島縣也宣布豁免過去琉球欠薩摩藩的錢,琉球的財政危機這才解決,但離亡國也不遠了。 尚泰年間,繼續推行崇儒政策。同治七年(1868年)派首裏出身的毛啟祥、葛兆慶和久米出身的林世功、林世忠四人作為官生前往清朝國子監留學。其中只有林世功壹人學成歸國,其他三名官生在留學過程中相繼死亡。

同治十三年(1874年)正月,日本宮內省派人赴琉球,以“言誌”為題征集琉球人的迎新詩歌。尚泰遂於首裏城東苑舉行雅集(琉球稱為“文會”),百官陪同,縉紳布衣百余人參加,要求與會者以“言誌”和“鶯出谷”為題作漢詩、琉歌或和歌。漢詩經東國興、琉歌與和歌經向有恒檢點校正後,由講讀師在尚泰席前壹壹朗讀,而後與會者各賜以茶果,這次雅集“實古今未曾有之文會盛事,舉國士人無不感發”。 尚泰繼位後,仍被尚育王時期英、法軍艦頻頻來航以及英、法傳教士來琉球的問題所困擾。尚育王末年,法國把伯多祿(P. M. Le Turdu)和亞臬德(M. Adnet)二名天主教傳教士留在琉球,英國把英國聖公會傳教士兼醫生伯德令(Bernard Jean Bettelheim,猶太人)留在琉球,琉球迫於英、法武力,不得不供應他們的飲食起居,令琉球人十分頭疼。從尚育王末年開始,琉球方面就不斷請求宗主國清朝與英、法交涉,趕走這些傳教士。尚泰即位之際,亞臬德死去,伯多祿也離開了,只剩伯德令壹家人。清朝雖應琉球要求與英國駐華公使德庇時和文翰交涉,但英國公使反復強調琉球在中國版圖之外、自己無權強制伯德令離開。伯德令在琉球壹呆就是8年,鹹豐四年(1854年)才隨佩裏艦隊離開琉球。後來又來了幾名傳教士,但琉球限制他們活動,他們在琉球的傳教收效甚微,都很快離開了。1860年代以後不再有西方傳教士來琉球。

就在琉球為伯德令賴著不走而苦惱時,鹹豐二年(1852年)二月,美國苦力船“羅伯特·包恩”號(Robert Bowne)上的華工暴動,劫持船只,漂流到琉球石垣島,是為羅伯特·包恩號事件。琉球地方官接納了船上人員,由於沒有察覺到“唐人”和“異國人”的敵對關系,竟讓船上美國人溜走。兩個月後,英國船只“百合”號(Lily)和美國軍艦“薩拉托加”號(Saratoga)無視琉球國的主權,先後擅自登陸石垣島搜捕華工。琉球王府在請示了清朝以後,於次年九月將幸免於難的華工送往福州安置,並將死者就地埋葬,是為石垣島上的“唐人墓”。

琉球壹直采取閉關鎖國政策,但自從島津齊彬任薩摩藩主以後,采取鼓勵琉球開國通商、作為薩摩對外貿易的據點的政策。琉球雖有微詞,但難以違抗“禦國元”的指令,便開放了國門。琉球與美國、法國、荷蘭簽訂的條約如下表: 名稱 時間 簽署人 《琉美修好條約》 1854年7月11日 馬休·佩裏/尚宏勛、馬良才 《琉法修好條約》 1855年11月24日 尼古拉斯·弗朗西斯·格冉/尚景保、馬良才、翁德祐 《琉蘭修好條約》1859年7月6日昉·卡佩萊爾/尚鳳儀、翁德祐在這些條約中,《琉法修好條約》是法國人用刺刀逼迫琉球簽訂的,因為其中加入了琉球國難以容忍的租借土地、修築公館等內容,不過該條約並未被法蘭西第二帝國批準。薩摩藩雖然在背後操縱和監督琉球談判,但繼續采取隱匿薩琉關系的方針,因而在這些條約中琉球都用中國鹹豐年號,簽字人也全署唐名。這些條約簽訂後,西方人並沒有來琉球貿易,反倒是傳教士不久後在琉球銷聲匿跡了,所以琉球並無西方人蹤影。日本吞並琉球時,琉球官員馬兼才曾在中國駐日公使何如璋的建議下依據這些條約向美、法、荷駐日使館請願,但無效果;美、法、荷三國也爽快地向日本政府交出了他們與琉球簽訂的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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