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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銀保監局連夜發文:只對購買主體結構已封頂住房的個人發放住房貸款

1月29日晚間,上海銀保監局發布《關於進壹步加強個人住房信貸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要求,各商業銀行要嚴格貫徹落實國家關於房地產市場調控“因城施策”“壹城壹策”的工作要求,堅持“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定位,嚴格執行房地產貸款業務各項規制要求,嚴格落實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嚴格審查個人住房貸款最低首付比、償債收入比、限貸等要求。

《通知》規定,嚴格加強借款人資格審查和信用管理。要按照上海市住房限購政策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加強對借款人,尤其是夫妻離異借款人限貸資格的審查,防止借款人規避限購、限貸等行為給商業銀行房地產信貸風險管理帶來的影響。充分利用各類征信和信息***享平臺查詢借款人信用信息,結合借款人信用狀況,嚴格審批個人住房貸款。要完善約束機制,加強個人住房貸款合同管理,在合同中增加相應的約束性條款,對各類不誠信行為予以約束,並充分提示借款人。對於違規獲取首付款資金、存在造假行為等申請個人住房貸款的,應拒絕其房貸申請,將其列入黑名單,並作為失信行為信息報送本市公***信用信息服務平臺。

《通知》要求,嚴格個人住房貸款發放管理。切實執行《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加強商業性房地產信貸管理的通知》(銀監發〔2007〕359號)的相關要求,重點支持借款人購買首套中小戶型自住住房的貸款需求,且只能對購買主體結構已封頂住房的個人發放住房貸款。利用貸款購買的商業用房應為已竣工驗收的房屋。

同時,切實加強信貸資金用途管理。高度重視信貸資金用途管控,強化用途警示。禁止發放無用途、虛假用途、用途存疑的貸款。防止消費類貸款、經營性貸款等信貸資金違規挪用於房地產領域。防範借款人或受托支付對象通過非常規大額取現、中間人過渡資金等各類方式規避用途管理。完善信貸資金用途監測與攔截機制,擴大模型監測範圍,提升監測效果。對確認用途違規的行為,應及時采取實質性管控措施。

此外,嚴格房產中介機構業務合作管理。嚴格開展房產中介合作資質審核,實施業務合作準入和名單制管理,建立貸後質量監測及中介退出機制。對發現存在為購房者提供首付款支持、聯合“包裝公司”協助偽造貸款資質證明和收入證明等違規行為的房地產中介,應立即終止合作,並將其列入黑名單,報送上海市銀行同業公會。

易居研究院智庫中心研究總監嚴躍進對此表示,上海銀保監局此次政策與1月21日發布的“滬十條”基本相吻合,政策的出臺也符合市場預期。

嚴躍進認為,此次新政有三方面內容是過去銀行監管機構較少提及的。第壹是嚴格個人住房貸款發放管理,這體現了後續貸款的重要傾向,即所購房屋要滿足中小戶型且建築結構已封頂的條件。這條規定其實與2020年底發布的貸款集中管理制度有很大關聯,給予各商業銀行啟發,即後續房貸需要對政策重點支持的領域加大發放,而其他領域的發放或將有所管控。後續相關房企也需要不斷研究開發模式,與此次信貸重點進行結合。

第二是切實加強信貸資金用途管理。他認為,此次政策提出的壹個概念“信貸資金用途監測與攔截機制”,體現了對信貸資金流向密切監管的導向,有助於審查資金用途,確保房地產市場的健康發展。

第三是嚴格房產中介機構業務合作管理。他認為,中介機構參與各類貸款的“包裝”,成為這次監管的重點內容。實際上過去部分中介機構確實存在造假現象,引發了壹定的樓市泡沫。積極管控中介機構也成為關鍵。後續此類提供首付款支持、通過“包裝”來規避限購等行為的房地產中介機構或將面臨懲罰。後續相關中介機構應積極規範自身業務,購房者對違規業務也應進行拒絕,真正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

以下為《通知》全文:

上海銀保監局關於進壹步加強個人住房信貸管理工作的通知

滬銀保監通〔2021〕6號

在滬各中外資法人銀行、中資銀行分行、村鎮銀行、外國及港澳臺地區銀行分行、外資法人銀行分行:

為進壹步貫徹落實《關於促進本市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意見》(滬建房管聯〔2021〕48號),根據嚴格執行房地產市場調控政策、防控個人住房信貸風險的總體要求,現就持續做好個人住房信貸管理相關工作通知如下。

壹、各商業銀行要嚴格貫徹落實國家關於房地產市場調控“因城施策”“壹城壹策”的工作要求,堅持“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定位,嚴格執行房地產貸款業務各項規制要求,嚴格落實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嚴格審查個人住房貸款最低首付比、償債收入比、限貸等要求。

二、嚴格實施房地產貸款集中度管理。中資地方法人銀行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建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房地產貸款集中度管理制度的通知》(銀發〔2020〕322號)等相關要求,加強對房地產貸款占比、個人住房貸款占比的管理。房地產貸款集中度超出要求的相關法人銀行,應針對性地強化過渡期業務調整。

三、嚴格審核首付款資金來源和償債能力。按照“了解妳的客戶原則”,完善調查、審查手段。強化首付款資金真實性審查要求,防止借款人通過消費類貸款、經營性貸款等渠道違規獲取個人住房貸款首付款資金,或者通過偽造首付款支付憑證方式套取銀行貸款。審慎評估借款人還款意願、還款能力,嚴格控制借款人住房貸款的月房貸支出與收入比、月所有債務支出與收入比,多渠道核實借款人真實收入水平,防止通過假流水、假證明等造假行為虛增償債能力。

四、嚴格加強借款人資格審查和信用管理。要按照本市住房限購政策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加強對借款人,尤其是夫妻離異借款人限貸資格的審查,防止借款人規避限購、限貸等行為給商業銀行房地產信貸風險管理帶來的影響。充分利用各類征信和信息***享平臺查詢借款人信用信息,結合借款人信用狀況,嚴格審批個人住房貸款。要完善約束機制,加強個人住房貸款合同管理,在合同中增加相應的約束性條款,對各類不誠信行為予以約束,並充分提示借款人。對於違規獲取首付款資金、存在造假行為等申請個人住房貸款的,應拒絕其房貸申請,將其列入黑名單,並作為失信行為信息報送本市公***信用信息服務平臺。

五、嚴格個人住房貸款發放管理。切實執行《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加強商業性房地產信貸管理的通知》(銀監發〔2007〕359號)的相關要求,重點支持借款人購買首套中小戶型自住住房的貸款需求,且只能對購買主體結構已封頂住房的個人發放住房貸款。利用貸款購買的商業用房應為已竣工驗收的房屋。

六、切實加強信貸資金用途管理。高度重視信貸資金用途管控,強化用途警示。禁止發放無用途、虛假用途、用途存疑的貸款。防止消費類貸款、經營性貸款等信貸資金違規挪用於房地產領域。防範借款人或受托支付對象通過非常規大額取現、中間人過渡資金等各類方式規避用途管理。完善信貸資金用途監測與攔截機制,擴大模型監測範圍,提升監測效果。對確認用途違規的行為,應及時采取實質性管控措施。

七、嚴格房產中介機構業務合作管理。嚴格開展房產中介合作資質審核,實施業務合作準入和名單制管理,建立貸後質量監測及中介退出機制。對發現存在為購房者提供首付款支持、聯合“包裝公司”協助偽造貸款資質證明和收入證明等違規行為的房地產中介,應立即終止合作,並將其列入黑名單,報送上海市銀行同業公會。

八、全面開展風險排查。各商業銀行要根據通知要求,完善內控制度,強化對房地產市場和房地產金融風險的監測、分析和評估。對2020 年6月份以來發放的消費類貸款、經營性貸款以及個人住房貸款進行全面自查,並於2021年2月28日前向上海銀保監局報送自查和整改報告。報告應包括組織開展情況、檢查內容、發現的主要問題和產生問題的原因等;整改方案應包括時間表、責任部門、責任人員、整改措施及目標等。發現違規問題的,應從機制上查找問題,並立即進行整改,對相關責任人嚴肅問責。借款人存在違反合同約定行為的,按照合同約定給予懲戒。上海銀保監局將對各商業銀行房地產政策執行及自查情況開展專項檢查,發現問題將依法采取監管措施。

特此通知。

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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