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借款人應當是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主管機關)核準登記的企(事)業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或具有中華人民***和國國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2、有按期還本付息的能力,原應付貸款利息和到期貸款已清償;沒有清償的,已經做了貸款人認可的償還計劃。
3、企業法人作為借款人的,應當經過工商部門辦理年檢手續。
4、已開立基本帳戶或壹般存款帳戶。
5、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對外股本權益性投資累計額未超過其凈資產總額的50%。
6、借款人的資產負債率符合貸款人的要求。
工程合同貸款的風險是什麽?
在討論在建工程抵押風險之前,我們首先也了解在建工程抵押的定義。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為取得在建工程繼續建造資金的貸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連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資產以不轉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給貸款銀行作為償還貸款履行擔保的行為。了解了在建工程抵押之後我們就會明白在建工程由於受到影響因素。可變因素和不確定因素多,所以承擔風險多。在建工程抵押風險相比正常貸款風險外,還存在以下幾種:
1、權屬風險
在建工程的權利是由土地使用權和建安工程的所有權組成的。土地使用權可以是通過劃撥方式或是出讓方式取得的。主要的風險有:權利主體是否明確、權屬是否有糾紛、設定的土地面積是否界定清楚、土地的使用年限是否短於貸款期限等。
2、價值風險
價值風險的產生原因有:評估原因、市場原因和權屬界定原因。
由於房地產評估機構繁多,估價人員的估價水平參差不齊。當評估結果高出正常、合理的市場價值後,使得貸款的風險劇增。有時,貸款銀行為了給開發商節約有關費用,信貸人員自行估算,由於缺乏專業評估知識,估算結果誤差可能很大,也有可能造成貸款風險。
3、登記風險
抵押物只有在辦理抵押登記後,貸款銀行才是真正的抵押權人,才能享有優先受償權。有的貸款銀行根據開發商的信譽,擅自不辦理抵押登記、公證和保險手續。當開發商不能履行合同時,會造成貸款風險。
法律依據: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六百七十四條__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壹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借款期間不滿壹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壹並支付;借款期間壹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壹年時支付,剩余期間不滿壹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壹並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