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補貼資金分為對個人和單位的補貼、對公共就業服務能力建設的補貼兩類。對個人和單位的補貼資金用於就業創業補貼等支出。對畢業年度內有就業創業意願的低收入家庭、貧困殘疾人家庭、貧困家庭、貧困人口高校畢業生,以及殘疾且已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的高校畢業生,給予壹次性求職創業補貼。
法律依據
就業補貼資金管理辦法
第十六條就業補貼資金不得用於下列支出:
(1)辦公樓建設支出。
(2)職工宿舍建設支出。
(3)車輛購置支出。
(四)支付工作人員津貼和補貼等費用。
(5)“三公”支出。
(六)普惠金融創業擔保貸款(原小額擔保貸款,下同)貼息和補充創業擔保貸款基金相關費用。
(七)部門預算已安排的支出。
(八)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支出。
個人和單位依照本辦法申請補貼,具體用途可由申請人或被申請人自行確定,不受本條規定限制。第七條享受社會保險補貼的人員範圍包括:就業困難人員和符合就業促進法規定的高校畢業生。
社會保險補貼用於以下方面:
(壹)就業困難人員社會保險補貼。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單位,以及通過公益性崗位安置就業困難人員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單位,按照就業困難人員實際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給予補貼,不含就業困難人員個人應繳納的部分。對靈活就業後就業困難人員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給予壹定數額的社會保險補貼,補貼標準原則上不超過其實際繳費的2/3。就業困難人員社會保險補貼期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就業困難人員外,其余人員最長不超過3年(以首次批準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時的年齡為準)。
(2)高校畢業生社會保險補貼。對畢業年度招用高校畢業生,與其簽訂勞動合同1年以上並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小微企業,給予最高1年的社會保險補貼,不含高校畢業生個人應繳納的部分。對離校後1年內未就業的高校畢業生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給予壹定數額的社會保險補貼。補貼標準原則上不超過其實際繳費的2/3,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