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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的政策規定。

全文如下: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鼓勵本市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的若幹政策規定。

(65438+2000年2月1政發[2000]54號)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加快上海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根據國務院發布的《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的若幹政策》(國發[2000]18號,以下簡稱《若幹政策》),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根據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的規定,經認定的軟件企業和集成電路企業除享受《若幹政策》和國家及本市支持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政策外,還應執行本政策的規定。

第三條本市軟件企業和集成電路企業的認定機構和認定程序,由市信息辦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會同市計委、市經委、市科委、市外經貿委、市教委、市財政局、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等部門確定。

第二章軟件產業

第四條市政府安排5億元軟件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用於支持軟件產業基礎設施建設、重點軟件項目、軟件技術成果轉化和產業化,並為國家相關項目提供配套資金。

上述基金中,專門設立風險種子基金,與國內外各類風險投資基金、投資公司、上市公司成立風險投資機構,投資軟件產業。

第五條市經委、市科委、市信息辦等有關部門和區縣政府每年應當安排不低於其持有的各類科技發展資金的25%,用於支持操作系統、大型數據庫管理系統、網絡平臺、開發平臺、信息安全、嵌入式系統、大型應用軟件系統等基礎軟件和* * *軟件項目的研究開發。

第六條市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建立各類科技風險投資機構,加大對軟件產業的投入;鼓勵其他科技風險投資機構投資軟件產業。

市重組辦將積極會同相關部門做好符合條件的軟件企業境內外上市工作。

第七條在上海註冊並繳納所得稅的企業,將2000年6月+10月+0日以後的稅後利潤投資於本市認定的軟件企業形成或增資,且投資合同期超過5年的,其投資額對應征收的企業所得稅地方所得由同級財政予以支持。

第八條對浦東軟件園、上海軟件園、國家信息安全(東部)基地和上海集成電路設計產業化基地的軟件企業,其當年企業所得稅實際繳納額超過10%的地方所得,由同級政府在園區建設發展專項資金中予以支持。

第九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簡化審批程序,對軟件企業的設立實行登記制度。

第十條政府投資的項目,軟件系統價格在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的,采取招標形式。

政府機關和有預算撥款的事業單位通過政府采購的方式購買涉及國家安全的軟件產品。

軟件安全產品經國家信息安全認可機構認可後,方可在本市銷售。

第十壹條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嚴厲打擊盜版行為,配合司法機關維護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各級政府機關、企事業單位必須使用正版軟件。

各級財政在年度預算中安排專項資金,專項用於有預算撥款的政府機關和事業單位購買正版軟件。如果當年不買正版軟件,相應的預算會減少。

第十二條本市建立軟件產品出口專用互聯網渠道。通過特殊渠道出口的軟件產品,經海關確認後,可按有形貿易核銷,並享受相關優惠政策。

第十三條企業出口再開發後的進口軟件(包括軟件技術),經海關批準,可對進口軟件(包括軟件技術)采取相應的保稅措施或按加工貿易方式辦理。

第十四條經認定的軟件企業按有關規定享有軟件進出口經營權。

市外經貿委、市經委等部門和上海實業(集團)公司所屬的境外公司應支持軟件企業在境外開設分支機構,並對這些企業在設立和辦理手續方面給予指導和幫助。

第十五條對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軟件設計師的獎勵,經市信息辦和市政府批準,免征個人所得稅。

企業以實物形式給予軟件人員的獎勵部分,允許計入企業工資總額。

第十六條軟件企業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成果,經驗資後,可以作為無形資產增加企業註冊資本。

第十七條軟件企業人員出國,可實行壹次性審批,壹年內多次有效的措施;需要經常派員往來香港的軟件企業,可申請多次往返手續;無行政管理部門的軟件企業人員出國(境),經市信息辦確認後,可通過業務渠道辦理出國(境)手續。

第十八條高等學校應當加強計算機、軟件等專業建設,允許學生轉學軟件專業,允許學生到企業從事軟件開發,對成績突出者給予學分。

高校在軟件專業相關課程的教學中實行雙語教學。

第十九條鼓勵國內外高等院校、教育機構和著名軟件企業合作辦學或建立軟件職業培訓機構,培養軟件人才。

軟件人才培養,納入全市智力引進計劃。在引智項目中,每年安排壹定比例的軟件人員參加培訓。

第三章集成電路制造業

第二十條新建集成電路制造及相關的芯片、掩膜、封裝、測試等項目,經認定技術先進、市場前景好的,鼓勵地方稅收在能源、交通投資等稅收優惠政策上給予外商支持。

第二十壹條新建集成電路芯片生產線項目列為市政府重大項目,建設期固定資產投資貸款人民幣部分給予1個百分點的貸款貼息。

第二十二條對新建的集成電路芯片生產項目,自認定之日起3年內,免收購買生產經營用房的交易費和產權登記費;免除本項目所需的自來水增容費、燃氣增容費、供配電補貼費用。

第二十三條海關、出入境檢驗檢疫、機場等單位要建立全天候預約制度,為集成電路企業進出口貨物設立快遞專用報關窗口,並在10小時內提供提貨、發貨便利。

第二十四條由市重組辦積極會同有關部門做好符合條件的集成電路企業境內外上市工作。鼓勵集成電路企業參與上市公司資產重組。

支持上市的集成電路企業通過兼並、收購和增發擴大規模。

第二十五條本政策第七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中與軟件產業相關的政策同樣適用於集成電路企業。

第四章集成電路設計業

第二十六條市科委應當制定專項資助計劃,安排資金建立IP庫(集成電路設計元器件庫),建設集成電路設計技術平臺,為集成電路設計企業提供EDA(電子設計自動化)設計服務和性能質量評估認證。

鼓勵電子產品制造商和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聯合開發新產品。

第二十七條境外企業向境內企業轉讓集成電路設計技術的使用權或所有權,技術先進的,經同級財稅部門批準,免征預提所得稅。

第二十八條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設計的集成電路確需出國生產芯片、掩膜版或者進行封裝、測試等工藝的,經市信息辦確認加工合同(含規格、數量)後,在產品進口時按優惠暫定稅率征收關稅。加工過程中應繳納的增值稅地方所得部分,由同級財政予以支持。加工過程中需要回國完成壹些中間步驟,然後在國外繼續加工的,應當采取適當的保稅措施。

第二十九條本政策第二章軟件產業的相關政策也適用於集成電路設計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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