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提取條件
購買擁有所有權的自住住房的個人及其配偶、直系血親及同壹家庭成員,無住房公積金貸款且無委托提取住房公積金償還貸款的,可自住房房產證簽發之日起六個月內辦理壹次性提取手續,逾期視為自動放棄。
第二,提取材料
1.身份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1)本人提供的身份證;
(2)委托:
1受托人是委托人的配偶或者直系血親的,應當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證、戶口簿或者結婚證、公安機關出具的戶籍證明等能夠證明委托人和受托人關系的材料,以及委托人出具的授權委托書;
如果受托人不是委托人的配偶或直系親屬,需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證以及經公證機關公證的委托書。
2.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理由:
(1)提供購房合同、購買商品房和二手房的全額發票(購買二手房不能提供發票的,應提供契稅完稅證明)、所購住房的房產證(開具證明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取人與購買人的關系證明;
(2)公有住房買賣合同、購房全額發票、所購房屋房地產權證(自發證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取人與購買人關系證明;
(3)直接使用住房公積金購買公有住房的,提供公有住房買賣合同、個人購房付款憑證(壹式五份,無中國建設銀行業務章或現金收訖章)、提取人與購買人關系證明;
(4)產權房搬遷安置:搬遷安置協議、超安置費部分的發票或收據(安置費直接從房款中扣除的,由搬遷單位提供書面證明補足差額)、產權證(自出具證明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取人與產權人關系證明;
(5)拍賣產權房的買受人應提供房屋拍賣確認書、購買拍賣產權房的發票或收據、產權證(自發證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取人與產權人的關系證明。
3.其他支持材料:
提取人取得下列證明材料時,應當向有關單位或者部門提供上述身份證明材料和提取原因證明材料。
(1)住房公積金賬戶提供方出具的《上海市住房公積金提取證明》;
(2)購買公有住房,憑“上海市公積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積金集中封存專用賬戶”中繳費憑證所在的上海市公積金管理中心營業網點出具的《上海市住房公積金提取證明》和《托管戶住房公積金提取審核單》;
(3)房屋所在地上海市公積金管理中心營業網點出具的《上海市住房公積金提取證明》和《住房公積金賬戶在“上海市公積金管理中心集中存儲賬戶”的居民家庭住房公積金提取核對表》;
(4)住房公積金賬戶所在地上海公積金管理中心營業網點出具的《上海市住房公積金提取證明》和《繳存人自願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審查表》。
三、搬運地點
建設銀行住房公積金營業網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