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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銀行存貸款業務商業銀行存貸款業務發展

商業銀行的業務範圍包括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商業銀行法》的規定,中國商業銀行可以經營下列業務:

1、吸收公眾存款,發放貸款;

2、辦理國內外結算、票據貼現、發行金融債券;

3、代理發行、兌付、承銷政府債券,買賣政府債券;

4、從事同業拆借;

5、買賣、代理買賣外匯;

6、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

7、代理收付款及代理保險業務等。

按照規定,商業銀行不得從事政府債券以外的證券業務和非銀行金融業務。盡管各國商業銀行的組織形式、名稱、經營內容和重點各異,但就其經營的主要業務來說,壹般均分為負債業務、資產業務以及表外業務。隨著銀行業國際化的發展,國內這些業務還可以延伸為國際業務。

擴展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商業銀行法》:

第十壹條

設立商業銀行,應當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審查批準。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吸收公眾存款等商業銀行業務,任何單位不得在名稱中使用“銀行”字樣。

第十二條

設立商業銀行,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符合本法和《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規定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

(三)有具備任職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

(四)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五)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設立商業銀行,還應當符合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十三條

設立全國性商業銀行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十億元人民幣。設立城市商業銀行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壹億元人民幣,設立農村商業銀行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五千萬元人民幣。

註冊資本應當是實繳資本。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審慎監管的要求可以調整註冊資本最低限額,但不得少於前款規定的限額。

第十四條

設立商業銀行,申請人應當向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壹)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擬設立的商業銀行的名稱、所在地、註冊資本、業務範圍等;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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