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承兌匯票是指由收款人出票並由付款人承兌,或者由付款人出票並承兌的匯票。
二、銀行承兌匯票是指由收款人或承兌申請人簽發,並向銀行申請,由銀行承兌的票據。
這兩種承兌匯票在同城和異地都可以使用。第三條匯票的簽發、承兌和使用必須遵循以下原則:
1.使用匯票的單位必須是在銀行開立賬戶的法人。
二、簽發匯票必須以合法的商品交易為基礎,禁止簽發無商品交易的匯票。
三、票據承兌後,承兌人即付款人,負責票據到期無條件付款。
四、除向銀行貼現外,不允許使用匯票。第四條匯票承兌期限由交易雙方約定,壹般為三至六個月,最長不超過九個月,特殊情況下可以適當延長。在分期付款的情況下,應壹次簽發多張不同期限的匯票。匯票到期時,將通過銀行轉賬結算。第五條商業承兌匯票
1.付款人必須在匯票正面簽署“承兌”字樣並加蓋印鑒,印鑒應當與開戶銀行預留印鑒壹致。
二、付款人應在匯票到期前將匯票的全部金額存入銀行,銀行將在到期日從付款人的帳戶上劃給收款人或貼現銀行。
3.匯票到期日付款人賬戶不足支付時,開戶行應將匯票退回收款人,雙方自行處理。同時,按簽發空頭支票的規定,對付款人按票面金額處以1%的罰款。第六條銀行承兌匯票
壹是承兌申請人持匯票和購銷合同向銀行申請承兌,銀行根據有關政策規定進行審核。同意的,可以與承兌申請人簽訂承兌合同,並簽發匯票。
二、承兌銀行應按票面金額千分之零點五至千分之壹的幅度,酌情向承兌申請人收取承兌手續費。受理費每筆不足五元的,按五元收取。
3.承兌申請人應在到期日前將款項存入匯票開戶行,承兌行將在到期日將款項轉給收款人或貼現銀行。
4.承兌申請人在匯票到期日未足額付款時,承兌銀行除根據匯票向收款人或貼現銀行無條件付款外,還應根據承兌合同的規定從承兌申請人處扣收款項,未扣收的承兌金額按逾期貸款計收利息。。第七條匯票貼現
1.收款人需要資金時,可以憑承兌匯票向其開戶銀行申請貼現,銀行會根據信貸政策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可按票面金額扣除票據貼現日至到期日的利息後貼現。
二、貼現期限應為自貼現之日起至匯票到期日止。
三、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和中國銀行的貼現率略低於國有工商企業的流動資金貸款利率;中國人民建設銀行可以按略低於建築企業流動資金貸款利率收取。
四、已貼現的商業承兌匯票,當付款人的銀行賬戶在到期日不足以支付時,銀行將立即將匯票退回貼現銀行,貼現銀行將貼現金額作為逾期貸款處理。第八條匯票的印制和銷售
匯票可以由企業印制,也可以由專業銀行印制出售。第九條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制定,在全國統壹實施。第十條中國人民銀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重慶、武漢、沈陽、大連、哈爾濱、廣州、Xi、深圳經濟特區分行,可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補充規定,並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