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購房合同應註意的事項
合同文本中有許多空格和空白行供房地產開發商和買家自行約定或補充協議。合同涉及選項的,約定內容優先於示範文本中的固定條款,房地產開發商和買方均有權修改、增加或刪除示範文本中的條款。在簽訂合同時,買方必須註意示範文本中某些條款的選擇,並在空白或空白行中填寫需要刪除或添加的內容。如果沒有約定或以補充協議的形式另行約定,則應將空白或空白行劃掉,以免留下後患。
(1)房屋面積條款
價格條款要明確,開發商不得隨意加價,不得包含其他不合理費用。在付款方式條款中,付款方式應明確詳細,如定金支付的時間和金額、分期付款的步驟、時間和金額等。
(二)價格、費用和支付方式條款
商品房竣工驗收采取抽查的方式進行,因此不能保證每套商品房的質量合格,竣工驗收的質量標準與購房人期望的質量要求可能存在差距。至於《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中關於房屋質量的規定,這兩部法律都是由開發商制定的,側重於保護開發商的利益,因此有必要在購房合同中對房屋質量進行約定。
(3)
關於住房質量的條款,墻壁、地板和天花板的平直度、天花板、廚房和浴室的防水以及表面裂縫應視需要達成壹致。這是購房者在簽訂合同時容易忽略的內容,因此要註意防止物業管理公司更改物業費。在實際簽約中,很多房地產公司在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不同意與購房人簽訂相關物業管理協議。對此,購房者應據理力爭並簽署相關協議,防止物業公司在交房時更改物業費。
(4)
售後物業管理規定:房屋交付日期、交付房款的日期、金額、方式等應寫明。比如付款方式,是壹次性付款還是分期付款。
(5)
合同履行期限和方式條款:雙方在指定日期共同辦理或委托代理人辦理。辦理產權過戶手續時,賣方應向買方出具產權過戶申請的書面報告和已繳納的稅票。
(6)
在產權登記條款上,買受人應在合同中約定辦理產權證的期限。根據2003年6月1日生效的《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已竣工房屋的,開發商應當自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內配合購房人辦理產權證。購房者應爭取在合同中約定辦理產權證的時限在國家規定的時間內。如果這壹期限過長,將對購房者盡快采用公積金貸款並獲得房產證產生很大影響。
(7)
關於稅費負擔的規定:包括開發商逾期交付、不能交付或不履行交付房屋的責任;購房者要承擔逾期付款的責任,以及違約不買房的責任。
(8)
關於違約責任的條款現在開發商的購房合同中,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壹般約定為每逾期壹天支付總房款萬分之二或萬分之三的違約金。違約金比例較低,相當於銀行貸款支付房款的利息,違約金的懲罰性不夠。買家應該努力提高比例,可以考慮在0.5到1之間。
開發商有時會提出以下免責條款,買方最終同意:有關部門因賣方以外的原因延遲簽發相關批準文件;施工中遇到異常惡劣天氣,重大技術問題不能及時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