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借款學生及其共同借款人持申請表、合法有效的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戶口簿或身份證等)向縣資助中心提出申請。)借款學生及共同借款人的,以及高校錄取通知書(學生的學生證)原件及復印件。
縣助學中心當場辦理助學貸款申請,審核合格後確認並蓋章申請表。申請表壹式兩份,縣救助中心壹份,縣救助中心壹份,交國家開發銀行。縣資助中心將借款學生和共同借款人的身份證明和學籍證明復印件存檔。
3.縣助學中心組織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簽訂助學貸款合同,並向借款人提供合同回執,用於證明借款人在高校申報時已取得國家開發銀行來源國家助學貸款資格,並填寫借款人在高校的學費、住宿費、高校賬戶信息及聯系方式,加蓋公章後確認學生已入學。合同簽訂後,縣助學金中心提醒學生及時到縣農村信用社開戶。
借款合同壹式四份,其中正本三份,副本壹份。借款學生保留壹份合同原件(附收據),共同借款人保留壹份合同復印件。壹份合同原件在縣救助中心備案,壹份合同原件留存,最後提交國家開發銀行。本合同在國家開發銀行批準並正式向省供資中心出具貸款審查確認函後生效。
4.縣資助中心匯總本縣借款學生的貸款信息後,將《XX縣國家助學貸款申請匯總表》提交給省資助中心和代理銀行(電子版)。
5.代理銀行根據學生申請為借款學生開立個人賬戶。
6、省級援助中心收到縣級援助中心《XXX縣生源地國家助學貸款申請匯總表》後,將縣級匯總表和本省擬申請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貸款總額報送國家開發銀行分行。國家開發銀行落實相關資金安排。
7.借款學生持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合同(含回執)向錄取高校申報,高校填寫回執。確認借款人註冊,根據我校學費和住宿費填寫所需金額。學費、住宿費總額超過貸款金額的,按貸款金額填列,不足部分由借款學生補足。
8.借款學生將國家助學貸款回執(壹式兩份)寄回所在縣助學中心。
9.縣資助中心根據本縣回執更新《XX縣國家助學貸款申請匯總表》(含電子文檔1份和加蓋公章的紙質文檔1份),並將按匯總表順序排序的《貸款學生申請審批表》、《借款合同》和《高校回執》提交至省資助中心。
10,省援中心匯總全省各縣匯總表及相關檔案,報送國家開發銀行省分行。
11.國家開發銀行省分行貸款委員會對省助學中心匯總的貸款總額進行審批,並向省助學中心出具貸款審批確認函(加蓋“XX縣國家助學貸款申請匯總表”公章)。
12.省助學中心通過縣助學中心向經辦銀行提交貸款確認函和XX縣國家助學貸款申請匯總表)。
13.代理行收到貸款確認函和XX縣國家助學貸款申請匯總表,按操作流程為借款學生辦理貸款手續並將資金代扣至各高校賬戶。
14.學校收到上述款項後,會給借款學生開具相應的收據或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