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婚姻、收養和監護等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
第三條合同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壹方不得將自己的意誌強加給另壹方。
第四條當事人有權依法自願訂立合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幹涉。
第五條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六條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第七條當事人訂立和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八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第二章合同的訂立
第九條訂立合同,當事人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當事人可以依法委托代理人訂立合同。
第十條當事人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訂立合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第十壹條書面形式是指合同、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第十二條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壹般包括下列條款:(壹)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②標的物;③數量;④質量;五價格或者報酬。六、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七、違約責任。八、解決爭議的方法。當事人可以參照各種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
第十三條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采用要約和承諾的形式。
第十四條要約是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要求:(壹)內容明確;(2)要約人通過表明其已接受要約而受該意思表示的約束。
第十五條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發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是要約邀請。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要約。
第十六條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時,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具體系統的,數據電文首次進入收件人任何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
第十七條要約可以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發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
第十八條要約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要約不得撤銷:(壹)要約人規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方式明確表示要約不可撤銷;(二)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且已經為履行合同做好準備。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要約無效:(壹)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二)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三)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四)受要約人對要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第二十壹條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第二十二條承諾應當通過通知作出,但是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