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外匯行情大全網 - 助學貸款 - 山西省汙染防治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山西省汙染防治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環境汙染防治,提高環境保護投資效益,根據國務院發布的《汙染源治理專項資金有償使用暫行辦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規定的汙染防治專項資金包括:

(壹)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征收的排汙費、超標排汙費和市(地)、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繳納的排汙費、歷年環境保護補助資金中的環境汙染防治資金;

(二)汙染防治專項基金產生的利潤、利息和罰息;

(三)省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管理機構籌集的國際、國內資金;

(四)社會各界對環境保護的捐贈;

(五)省政府批準的其他資金。第三條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省環保資金管理機構),負責汙染防治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第四條汙染防治專項資金實行集中有償使用的原則。第五條汙染防治專項資金主要用於繳納排汙費的單位。第六條汙染防治專項資金用於下列項目:

(壹)省重點汙染治理項目;

(二)廢氣、廢水、廢渣的綜合利用;

(三)汙染防治示範工程;

(四)環境保護技術開發項目。第七條使用汙染防治專項資金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按照規定繳納排汙費;

(二)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3)自籌資金占總投資的40%以上;

(四)具有資金償還能力;

(五)列入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環境汙染防治計劃。第八條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優先使用汙染防治專項資金:

(壹)國家和省重點汙染治理項目和限期治理項目;

(2)區域綜合整治項目;

(三)自籌資金占項目總投資的60%以上。第九條市(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收取的排汙費和超標排汙費按規定上繳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於每月10前將上月收取的排汙費和超標排汙費匯至省財政主管部門。省財政部門應當根據計劃及時將汙染防治專項資金撥付給省環境保護基金管理機構。

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每季度向省級財政部門報送基金收支情況。第十條需要使用汙染防治專項資金的單位,應當向省行業主管部門或者市(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可行性研究報告,省行業主管部門或者市(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於每年9月前報送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經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後,編制汙染防治專項資金使用計劃,會同省財政部門下達。第十壹條省環境保護基金管理機構應當根據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下達的汙染防治專項基金使用計劃或者其他相關單位下達的資金使用計劃,對借款人的經濟實力和還款能力進行審查。審查合格後,委托金融信托投資機構發放貸款,收取本息。金融信托投資機構和省級環保基金管理機構可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從取得的利息或利潤中提取壹定的手續費。

汙染防治專項基金的貸款應遵守國家金融法律、法規和規章、《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和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第十二條汙染防治專項資金貸款期限不得超過三年。第十三條汙染防治專項資金貸款月利率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固定資產貸款利率確定。按規定直接向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繳納排汙費的單位,可享受壹定的利息返還優惠。第十四條借款人應按期歸還貸款,結清本息。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借款人應取消優惠利息返還,並按100%計收罰息:

(a)逾期貸款;

(二)挪用貸款;

(三)汙染防治工程的各項指標不符合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下達的計劃要求或者工程質量不符合設計標準的。第十五條汙染防治專項資金貸款項目完成後,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省財政部門、省行業主管部門、省環境保護基金管理機構等有關單位進行驗收。重點汙染源治理項目和汙染源治理示範項目驗收後,償還貸款確有困難的,經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財政部門批準,可以對貸款本金給予壹定額度的減免。貸款本金豁免額不得超過本金的50%。第十六條貸款本金豁免應符合以下條件:

(壹)按規定直接向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繳納排汙費;

(二)汙染防治項目的投資規模、建設內容和竣工日期符合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下達的規劃要求,工程質量符合設計標準;

(三)經監測,確認各項汙染物排放指標符合設計要求;

(四)環境汙染防治項目在正式運行和生產中保持正常。

  • 上一篇:如何做好農發行信貸管理重點工作
  • 下一篇:商業貸款月供怎麽算?
  • copyright 2024外匯行情大全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