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立認證機制。大力推進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頒證工作,在此基礎上,按照不動產統壹登記原則,加快推進集體建設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權、農民住房所有權、集體林權、小型水利工程產權等確權登記頒證工作,進壹步明確和明晰農村資源資產權屬,做到邊界清晰、面積準確、產權清晰。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原則上可以確權到戶到地,在尊重農民意願的前提下,也可以確權入股不準確。實行最嚴格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禁止以農業名義占用土地進行非農建設。分類推進農村集體資產確權和股份合作制改革。對於農村集體經營性資產,重點是將資產量化為股份給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賦予農民對集體資產的更多權力,並發展多種形式的股份合作。引導農村集體所有荒山、荒溝、荒丘、荒灘使用權有序流轉。鼓勵對各類農村集體資產進行清理核實,經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同意後,確定權屬關系,折價入股農業經營主體,並按比例獲得收益。完善農村集體“三資”管理監督和收益分配制度。明確集體經濟組織的市場主體地位。
(三)建立產權交易機制。建立符合實際需要的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確保農村產權依法自願、公開、公平、有序交易。制定農村產權流轉管理辦法等相關配套文件,完善交易規則和流程。建立交易監管機制,加強監管,確保產權交易規範透明運行。創新農村法人治理結構。建立分層次的農村產權綜合交易平臺,形成由市級農村產權交易中心、縣級交易所和鄉鎮級流轉服務站組成的三級農村產權流轉服務體系。鼓勵和支持以市場化方式設立農村產權等股權資產評估機構,滿足農村資產和股權評估需求。在農村產權評估市場培育階段,應通過采取配套補貼政策、適當降低民營評估機構行業準入條件等措施,鼓勵和支持社會評估、會計等中介機構進入農村產權評估市場,使農村集體資產和農民能夠承包土地經營權,投資於基金、勞動力等投資平臺。村集體和農民以承包土地經營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入股農業經營主體需要評估價格的,可以協商確定或者委托法定評估機構評估。加強評估人才隊伍建設,通過業務指導、講座培訓、考核認證等方式,培養壹批從事農村產權評估業務的專業團隊。
(四)建立融資保障機制。加快農村金融制度創新,完善農村信貸損失補償機制,探索建立由地方財政出資的農業信貸風險補償基金。穩妥開展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和農民住房產權抵押貸款試點,創新完善林權抵押貸款機制,拓寬“三農”直接融資渠道。堅持會員制、封閉性原則,在不對外吸儲放貸、不支付固定回報的前提下,依托符合條件的農民合作社,穩步開展農民合作社內部資金互助試點,引導其向“生產經營合作+信用合作”延伸。完善農村信用體系建設,將農戶和承接經營主體信用信息納入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系統,進壹步擴大信息采集範圍。公安、工商、法院、稅務、國土、環保等部門可以依據法律法規向信用信息系統報送行政執法信息。深入推進信用農戶、信用村組、信用城鎮、農村金融信用縣等農村信用工程建設,開展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信用評級授信。探索融資擔保新模式,鼓勵組建以政府出資為主、專註涉農擔保業務的縣級融資擔保機構或擔保基金。加快發展再擔保機構,擴大小微企業和“三農”融資擔保業務規模。探索由企業、合作社等經營主體、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共同出資設立產業擔保公司。
(5)建立風險防控機制。進壹步加大對農業保險的支持力度,針對各地各類特色農產品發展情況,建立各級財政支持發展和擴大特色農產品保險品種的創建機制,增加保費補貼品種,擴大保費補貼領域,支持提高保障水平,增強農業和農民抗風險能力。深入推進農業保險業務發展,擴大茶葉、中藥材等特色農產品保險試點範圍。完善農業保險制度,支持有條件的地區建立農業互助保險組織,擴大農業保險覆蓋面,開發適合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需求的保險品種。采取風險補償、政府資源配置等方式,引導商業保險機構開發農戶小額信貸保證保險產品,並與銀行共同制定合理的風險分擔機制。建立股權(股本)監管機制,重點是財務和運營監管。建立抵押物處置機制。對納入全國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和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試點的縣(市、區),在借款人不能履行到期債務或在當事人約定的情形下需要實現抵押時,允許金融機構在確保農民承包權和基本住房權的前提下依法以多種方式處置抵押物。建立股份退出機制,農戶和村集體持有承接經營主體的股份,成員可以依法轉讓並辦理相關手續。建立合同備案機制,指導合作各方根據談判內容簽訂合同協議,約定雙方權利義務。根據合作各方簽訂的合同協議,履行權利和義務並在收益分配中兌現。在保護農民利益的前提下,合理設置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期限,明確農民入股經營主體解散破產後的處理辦法。探索設立農業資產管理公司並完善風險防控機制。建立法律顧問機制,組織律師和法律服務工作者審查、核對法律文書,指導農民簽訂合同、投資入股、股權收益等。
(六)建立權益保障機制。政府部門把保護農民財產權作為壹個重大問題來監管,確保土地流轉的合法性,維護農民的切身利益。加強工商企業租賃農民承包地的監管和風險防範,建立健全資質審查、項目審核和風險擔保制度,對土地租賃條件、經營範圍和違規處罰等作出規定。允許試點鎮村成立村集體管理公司,實現集體資產的統籌管理和統壹經營,提高集體資產使用效率,放大收益;實現村民向股東的轉變,確保入股的村民獲得長期穩定的收益。建立股份制機制,引導農戶、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承接經營主體依法訂立合同或協議,形成“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股份制機制。建立股權分紅機制,股東和承接經營主體按照合同確定的收益分配方式進行分配。股東與承接經營主體在集體資產評估量化、資本量化、合理劃分股權結構的基礎上,合理確定股東股本的分成比例和收益分配方式,並通過簽訂股權分紅協議約定相關事項。探索建立兼顧國家、集體、個人的靈活多樣的股權收益分配機制和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機制。引導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按合作制原則完善股權結構和治理模式,保障村集體和農戶履行股東職責、行使權利、參與重大決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