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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市房屋租賃管理規定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了發展廈門市房屋租賃市場,調劑房屋余缺,加強房屋租賃管理,維護房屋租賃市場秩序,保障租賃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廈門市城鎮房屋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廈門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廈門市城鎮規劃區內房屋的租賃。

合法建造的臨時建築物的租賃,按本規定執行。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房屋租賃,是指房屋所有權人作為出租人將其房屋出租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視同房屋租賃:

(壹)房屋所有權人以提供房屋作為經營場所與他人合作經營但不參與管理、不承擔經營風險而收取費用的;

(二)出租房屋內的營業場地的。第四條 廈門市土地房產管理部門是廈門市房屋租賃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租賃主管部門)。租賃主管部門可委托房地產交易中心、房屋管理所等房屋租賃管理機構負責有關房屋租賃管理的具體工作。

公安、工商、稅務、物價等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同維護房屋租賃市場秩序。第五條 房屋租賃應當遵循自願、平等、互利的原則。第二章 登記備案第六條 房屋租賃實行登記備案和《房屋租賃證》制度。但直接向租賃主管部門租用的直管公房和單位分配給職工本人居住的住宅用房除外。

房屋租賃合同簽訂後,出租人應在15日內到租賃主管部門辦理租賃登記備案手續,領取《房屋租賃證》。第七條 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應提交下列文件:

(壹)房地產權屬證書或其他有效憑證;

(二)租賃雙方的身份證明;

(三)租賃合同;

(四)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提供的其他證件。

出租抵押的房屋,還須提交抵押權人同意出租的證明。

出租***有房屋,還須提交其他***有人同意出租的證明。

出租委托代管的房屋,還須提交委托人授權出租的證明。

轉租房屋的,還須提交出租人同意轉租的證明。第八條 房屋出租人應如實申報租金金額,依法納稅。第九條 租賃主管部門在收到出租人提交租賃登記備案文件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應對出租的房屋進行審核,符合本規定的,給予登記備案,頒發《房屋租賃證》;不符合本規定的,不予登記,並書面通知出租人。第十條 《房屋租賃證》是房屋租賃行為合法有效的憑證。

《房屋租賃證》采用國家建設主管部門提供的樣式,由租賃主管部門印制。《房屋租賃證》不得轉借、轉讓、偽造、塗改。第十壹條 租賃合同變更、解除和終止,出租人應在合同變更、解除和終止後15日內到租賃主管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或註銷登記手續,並繳交《房屋租賃證》。

遺失《房屋租賃證》的,出租人應及時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補發。第三章 出租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房屋不得出租:

(壹)無房地產權屬證書或其他有效憑證的;

(二)房地產權屬有爭議的;

(三)經鑒定為不得使用的危險房屋的;

(四)***有房屋未取得***有人同意的;

(五)已作為資產抵押,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

(六)屬違章建築未經依法處理的;

(七)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條 房屋租賃應簽訂書面合同。

房屋租賃合同由租賃主管部門監制。第十四條 出租人應依照租賃合同約定的期限向承租人提供房屋。第十五條 房屋所有權人出租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包括按房改政策購買的房改房和經濟適用房(解困房、解危房、統建房等),均應按規定繳納租金中所含的土地收益金。收益金具體征收標準和辦法由租賃主管部門會同市物價部門、財政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頒布實施。第十六條 出租人應按照租賃合同約定的責任負責檢查、修繕房屋及其附屬設施,保證房屋安全。

出租人有權對承租人使用房屋的情況進行監督。

出租人應當遵守租賃房屋治安管理的有關規定,不得將房屋出租給無身份證或無其他有效身份證明的人員。出租人發現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第十七條 出租人隱瞞真實情況或出租有權屬爭議的房屋給承租人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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