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初審: 由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初步審查,包括申請人資格、貸款額度、貸款期限,初審合格以後,由中心出具《抵押物審核評估通知單》。
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是政策性的住房公積金所發放的委托貸款,是指按時向資金管理中心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單位的在職職工,在本市購買、建造自住住房(包括二手住房)時,以其擁有的產權住房為抵押物,並由有擔保能力的法人提供保證而向資金管理中心申請的貸款。該貸款可由資金管理中心委托銀行發放。為進壹步推動住房商品化、社會化的進程,住房公積金發放的主要對象由住房開發公司轉向普通居民。
2018年5月15日,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發布《關於取消身份證明材料復印件作為住房公積金歸集和貸款業務辦理要件的通知》。
貸款對象
1.購買房地產企業開發的樓盤,需要購房貸款的。
2.購買按規定可出售的公有住房,需要購房貸款的。
3.購買房地產交易市場具有產權的二手住房,需要購房貸款的;
4.因在本市城鎮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需要建房貸款的;
5.為配合政府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經銀行認可的其他購房貸款項目
貸款額度
按現行政策規定,基本公積金貸款每戶不超過10萬元或不超過帳戶儲存總額的15倍,補充公積金貸款每戶不超過3萬元或儲存余額的2倍。兩項公積金都繳存的職工,貸款最高額不超過13萬元。並且不超過總房價的80% ,貸款最長期限為30年。購買二手住房或翻建、大修住房,貸款額不超過總房價的50% ,最長期限10年。但主貸人的貸款年限不得超過法定退休年齡5年。
購買壹級市場住房和自建住房的最高貸款額度為15萬元,最高貸款比例不得超過購、建住房總價的70%;購買二手住房最高貸款額度為8萬元,最高貸款比例不得超過所購房屋評估價值的50%。
1.貸款額度的確定,按照不得高於借款人(含配偶)還款能力的系數計算,其計算公式為:
借款人夫妻雙方計繳住房公積金月工資收入之和×12個月×35%×貸款年限(如借款人配偶未正常繳交住房公積金,其公式中的工資月收入不包括配偶方)。
2.借款人夫妻雙方只有壹方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其貸款額度不得超過購、建房總價的50%。
3.每壹借款人的具體貸款額度,由貸款行及房改委資金管理中心,按以上規定,結合借款人償還貸款的能力綜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