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即使房屋在地震中完全損壞,貸款人也有義務按月還清剩余貸款。
壹般來說,地震是自然災害,所以有購房者問了,當房子因自然災害完全喪失時,就不應該繼續還貸了吧?在走訪了多家商業銀行和法律界人士後,邊肖也在這個問題下給出了答案:即使房屋在地震中完全損毀,貸款人也有義務按月還清剩余貸款。
這個回答妳是不是很驚訝?事實上,邊肖也非常驚訝。雖然,根據我國物權法,地震損毀的房屋不再作為擔保的抵押物。但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抵押人與銀行之間本應繼續履行的債權債務關系,只變成了沒有抵押的普通借款合同。
第二,如果是沒有交付的房子,那麽責任應該由開發商來承擔。
其實從買房到銀行貸款,涉及到三個債權債務關系,即購房者、開發商和銀行。因此,就債務關系而言,當抵押的房屋因地震而滅失時,是否應該還房貸涉及到兩種法律關系:與開發商的關系和與銀行的關系。
現在邊肖將簡單解釋壹下買家和開發商之間的關系以及買家和銀行之間的關系。首先,購房者向銀行貸款向開發商支付全部房款,拿到不動產產權證,擁有房屋,與開發商無關。然後購房者從銀行貸款給開發商,然後和銀行形成債權債務關系。
當然,銀行之所以這麽容易給購房者發放房貸,也是需要抵押物的。也就是說,銀行為了防止購房者還款,要求將自己的房子抵押給銀行。當購房者確實無力償還時,銀行作為抵押人,可以對房產進行處理。其實關系已經很明顯了,房屋抵押只是債務關系的補充。
房屋抵押的補充不會因為它的消失或損壞而消失。總之,簡單來說,如果地震中房屋倒塌,只是壹個抵押物的損壞,債權債務關系依然存在,並不會因為抵押物(房屋)的損失而消失。
另外,在現實生活中,還會出現這樣的情況:雖然有人交了房款,但房子還沒有交付。如果沒有按揭貸款購買的商品房在地震中損壞或丟失,後果由誰承擔?
當然,以上情況也是常見的,那麽問題來了。壹旦出現這種情況,法律有哪些相關規定?壹般來說,開發商未將房屋交付購房人使用,房屋在地震中毀損、滅失的,開發商應當承擔後果償還貸款,開發商應當將購房人支付的購房款或者定金返還給購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