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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確定扶貧項目資金的來源和去向形式

1.扶貧項目資金來源和去向的形式如何制定?

精準扶貧項目資金審計從四個方面入手,即以項目為平臺、以管理為抓手、以資金為主線、以績效為方向。

具體做法如下:

(1)抓項目實施中各個環節的管理或具體承包商進行審計,從中發現重大問題或疑點線索。審查項目是否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招標,是否以他人名義招標或以其他方式作弊中標。是否存在虛假合同,合同履行過程中是否嚴格按照合同相關條款處理,是否存在任意或變相變更的情況。是否存在工程監管不到位、轉包等影響工程質量的問題。

(2)從扶貧項目申報、立項、審批、招投標管理等具體程序上。,查閱檔案,發現疑點。檢查項目計劃申報和審批程序,是否有擅自變更項目計劃、不按上級要求審批的情況。檢查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同時,查看多個項目的檔案,看同壹項目是否在不同年份、不同部門申報,同壹項目是否分解為多個項目,避免壹個項目重復申報和虛假申報。

(3)審計沿線扶貧資金流向,檢查資金分配管理使用情況。壹是掌握省市下發的分配文件,核實分配指標數量。要逐壹識別資金分配過程中的差異,沿著資金分配的流向分析和掌握資金的最終去向。如果是大額現金支出,應使用正式發票報銷,防止白條進入,核實支出真實性。

二。扶貧資金信息公開管理辦法?

扶貧項目資金公告和公示辦法

通則

第壹條為認真落實中央和區盟關於創新機制紮實推進農村扶貧開發的總體部署要求,全面推進我縣扶貧資金和項目信息公開,進壹步加強資金項目監管,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扶貧資金項目公告公示是指管理使用扶貧資金的各級項目主管部門和項目實施單位通過網站、報紙、廣播、公告欄、公告欄等形式公開扶貧項目和資金的信息內容,接受社會和群眾監督的制度。

第三條扶貧資金項目公告納入各鄉鎮整體信息公開工作,統壹管理,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及時的原則。使用和管理扶貧資金的各級有關部門,要根據各自的職責和業務範圍,在各級政府的領導下,開展公告和宣傳工作。

第四條項目實施鄉(鎮)、行政村等項目實施單位應當在上級政府和項目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建立健全扶貧項目資金公告公示管理制度,開展扶貧項目資金公告公示日常工作。

第二章公告內容

第五條中央和自治區安排的扶貧資金(包括以工代賑資金、少數民族發展資金、國有貧困農場扶貧資金、國有貧困林場扶貧資金、貧困殘疾人康復貸款貼息資金)、盟縣兩級政府安排的專項扶貧資金、使用上述資金的項目應當予以公告。

第六條公告的內容主要包括:

(壹)資金公告應包括資金規模、資金來源、資金用途、使用單位、分配原則、分配結果等內容。

(二)項目公告應包括項目名稱、實施地點、建設內容、實施期限、實施單位和責任人、資金構成和規模、預期目標、項目實施效果等內容。

(3)扶持建檔立卡貧困農戶資金項目覆蓋率。

第七條按照“誰發放、誰公開、誰使用、誰公開,發放到哪裏、公開到哪裏”的原則,采取分類發布的形式進行公告。

(壹)縣級項目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根據自治區下達的年度計劃和資金分配情況,對公告內容進行審核確認後,項目部門將在單位門戶網站、政府門戶網站、政府信息網等公布資金安排和項目使用情況

(二)各項目的鄉(鎮)、行政村等項目實施單位應在項目實施地點和受益範圍內進行公示,重點公示到村到戶項目,特別是基金項目對建檔立卡貧困戶的扶持情況。

(三)對於建設周期長(兩年以上)、投資額大的項目,可按年度分期公布項目資金使用和項目實施情況。

第三章公告和公示方式

第八條公告通過政府公報、門戶網站、微信群、報紙、廣播、電視等方式進行。,便於公眾及時了解。縣級要重點通過單位門戶網站、政府門戶網站和政府信息網及時公開;應當通過當地政府門戶網站或者主要媒體及時公開;鄉(鎮)、行政村應當為群眾或者其他組織獲取資助項目信息提供便利,並通過政府門戶網站、鄉(鎮)服務大廳、村組(社區)“三務”(黨務、政務、財務)等形式公開信息。

第九條公告宣傳的實施應符合經濟、適用、清晰、規範的要求,堅決杜絕形象工程,禁止建設豪華公告宣傳牌。

第十條與實施公示相關的信息保存時間應大於10天,並註明公示內容的查詢和舉報渠道。

第十壹條對公告內容有疑問的,可以向公告和公示單位提問,公告和公示單位應當在10日內作出答復。未回復或對回復不滿意的,可在回復期滿後10日內向上壹級主管部門反映,上壹級主管部門應在10日內對反映的事項進行核實處理。實名反映的,應當將結果書面告知查詢人。

第十二條公告公示制度的執行情況作為工作考核和基金績效評估的重要內容。每年將公告公示執行情況與項目驗收報告、評估報告壹並作為項目驗收、資金績效考核和扶貧工作考核的重要內容。扶貧開發領導小組每年組織對各部門、各鎮落實公告公示制度的情況進行檢查和抽查;扶貧開發領導小組每年組織壹次對鄉(鎮)和行政村公告公示制度執行情況的全面檢查。對公告執行不力的,減少次年扶貧資金,並進行通報批評。

第十三條實施公告公示工作的相關部門和項目實施單位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在公告和公示工作中有失職、瀆職或者其他行為的,依照《突泉縣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和處罰。

第四章附則

第十四條本辦法由縣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第三,問扶貧資金怎麽拿。怎麽安排

第壹條為用好國家和省扶貧資金,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家扶貧資金管理辦法》(國辦發[1997]24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細則。第二條國家和扶貧資金由省人民政府統壹安排和使用。省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具體負責組織有關部門和地區審定計劃和項目,組織項目分級具體實施,檢查督促各項資金及時足額到位。第三條扶貧資金是指中央和省級財政為解決農村貧困人口溫飽問題,支持貧困地區社會經濟發展而專項安排的財政扶貧資金和信貸扶貧資金。財政扶貧資金包括中央和省安排支持欠發達地區發展的資金、新增財政扶貧資金、以工代賑資金和省農發基金專項扶貧項目。信貸扶貧資金包括中央和省級扶貧專項貸款。第四條財政扶貧資金由民委、老區、以工代賑和專項扶貧項目設立:民委專項資金主要用於全省16貧困少數民族縣,由民委和財政部門主要負責。老區專項重點用於17貧困縣和重點老區縣,主要由老區辦和財政部門使用。以工代賑項目主要用於10國家級貧困縣和城步、桂東、汝城三個延伸縣,主要由計委和財政廳負責。專項扶貧項目(包括專項貧困村、培訓費、農業發展資金專項扶貧項目)主要用於全省31貧困縣,主要由扶貧開發辦和財政部門使用。第五條扶貧貸款支持範圍。中央扶貧專項貸款主要用於10國家級貧困縣,主要由農業發展銀行和扶貧開發辦公室使用。省級專項扶貧貸款主要用於全省21貧困縣,農業銀行和扶貧開發辦主要負責照顧扶貧任務重的地方。第六條扶貧資金分配堅持“穩定基數、適度調整、突出效益”的原則。即每年資金總額的80%根據各地貧困人數和程度確定,20%根據地方受益和地方配套資金安排。具體由相關資金管理部門提出初步意見,經省扶貧開發辦公室匯總平衡,提出統壹分配方案,報省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審批,然後下達到地區行政公署和州、市人民政府。第八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和可能,增加扶貧投入。全省各級貧困縣投入的扶貧資金要達到國家扶貧資金的40%以上,其中地市兩級貧困縣投入的扶貧資金要達到國家投入的10%以上。貧困地區的幹部群眾要發揚自力更生、艱苦奮鬥的精神,多層次、多渠道、多種形式籌集資金,積極投入勞動。第九條扶貧資金必須安排到村到戶。新增財政扶貧資金要全部撥付到貧困村,優先向貧困戶傾斜。以基礎設施建設為重點,扶持集體經濟,開展農民實用技術培訓。70%以上的以工代賑資金要用於鄉鎮水利、交通等基礎設施建設;中央扶貧貸款要將70%以上的資金用於解決與群眾溫飽密切相關的種植養殖項目,總額的50%以上用於貧困村;省級扶貧貼息貸款要重點支持貧困農民增產增收項目。達不到上述要求的,相應調減下壹年度的扶貧資金,調減的資金另作安排。第十條扶貧資金的使用實行項目管理,建立扶貧項目庫。扶貧項目應在縣(市、區)人民政府的統壹領導下,由縣(市、區)扶貧開發辦公室組織相關資金管理部門進行規劃、論證和篩選。按照“統壹規劃、統壹評估、壹次性審批、分年實施、分期投入”的原則,經縣、地兩級扶貧開發領導小組批準後,納入項目庫。使用扶貧專項貸款的項目,首先要經過相關銀行的評估和論證。第十條省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審批扶貧項目,主要審查項目總體投入和重點是否準確,產業布局是否合理,扶貧資金是否落實到村到戶,貧困戶是否真正受益。項目實施的具體組織形式和方法要因地制宜,特別是在農村和農民中。第十壹條扶貧項目申請和審批(壹)財政扶貧資金、民委專項、老區專項由項目單位提出申請,經省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報省民委、老區辦審批,會同省財政廳共同審批,並抄送省扶貧開發辦。(二)以工代賑扶貧項目,由縣(市、區)計委會同交通、水利等部門編制項目計劃,經地、市計委初審後報省計委,經省扶貧開發領導小組批準,由省計委、省財政廳聯合下達,並抄送省扶貧開發辦公室。(三)中央扶貧貸款項目,由縣(市、區)扶貧開發辦公室在項目庫中擬定項目計劃,經縣(市、區)農業發展銀行論證評估,報縣(市、區)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審核。經篩選審核後,由縣(市、區)扶貧辦、縣農發行共同上報州市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和農發行。省農業發展銀行應與省扶貧開發辦公室協商選擇已批準的項目。收回貸款項目由縣(市、區)農業發展銀行和縣(市、區)扶貧開發辦公室報請省農業發展銀行批準後實施。(四)省級扶貧專項貸款項目,由縣(市、區)扶貧開發辦公室在當地扶貧項目庫中制定當年支持項目向縣(市、區)農業銀行推薦。縣(市、區)農業銀行對項目進行評估、論證並簽署意見後,報州農業銀行和扶貧開發辦公室。經地、州市篩選審查後,由地、州農業銀行審批,縣(市、區)農業銀行組織實施,項目報省級主管部門備案;貸款在654.38+0萬元以上(含654.38+0萬元)的項目,報省農業銀行和省扶貧開發辦審批。相關資金管理部門應在每年10結束前,根據當年扶貧資金計劃的150%提出下壹年度的項目意向。第十二條扶貧項目計劃壹經下達,應嚴格按照要求組織實施。因特殊情況確需變更項目的,須報經省扶貧開發辦公室批準後方可調整。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項目計劃。第十三條財政扶貧資金實行專賬管理,封閉運行。貧困縣財政部門要建立專賬,設立專賬,核算各類財政扶貧資金。財政扶貧資金應當直接撥付到專門賬戶。省、地、市財政部門要確保國家扶貧資金到省後1個月內相關資金(含省級財政扶貧資金)到達貧困縣。縣財政局應配合相關部門,根據項目進展情況,及時足額安排項目資金。中央和省級扶貧專項貸款要按照有關規定確保項目資金及時到位。第十四條技術培訓費從財政扶貧資金中專項安排,實行專賬、專賬、專人管理。培訓要按照“誰貸款、誰培訓、幹什麽、學什麽”的原則,註重實用性、實用性和有效性,註重提高貧困農民的綜合素質,確保扶貧項目的效益。第十五條省財政對使用省扶貧專項貸款的項目和國家確定的貧困縣商業銀行扶貧貸款項目予以補助。貼息應重點保證貧困村的種養業項目和相關項目。貼息資金實行定額,由省扶貧開發辦公室專戶管理,具體組織實施。第十六條各級扶貧開發辦公室、資金管理部門、農村經濟組織要對現有扶貧項目建檔立卡,實行跟蹤管理。建立健全扶貧項目崗位責任制。項目實施單位應指定項目負責人,並與資金管理部門簽訂責任狀。項目審批單位要明確審批權限,做到誰審批誰負責。第十七條建立綜合考核指標,實行目標管理。對扶貧資金的投資、使用、效益和回收進行綜合評價。主要考核指標包括:資金利稅率、資金回收率、逾期支付率、溫飽人數、農民人均純收入等。通過指標的考核,努力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第十八條財政扶貧資金不得用於下列支出:(1)行政機構和人員支出;(2)各種獎金、津貼和福利補貼;(三)彌補企業虧損;(四)修建建築物、會堂、博物館和辦公室;(5)各種營運資金;(6)彌補預算支出缺口;(七)大中型基礎設施項目;(8)買車等。第十九條嚴格執行中央扶貧專項貸款優惠貸款利率政策,不加息、不罰息,合理確定貸款期限;不得扣收貸款利息、墊付風險保證金、以新貸抵舊貸;扶貧貸款不準用於行政開支、炒股票和債券。對貧困戶的貸款以信用貸款為主,對養殖項目收取年利息;對以農副產品為原料的加工業貸款,適當放寬擔保條件,降低自有資金比例。第二十條根據有關規定,可從財政扶貧資金中安排壹定比例的項目準備費用,由同級扶貧開發辦公室掌握,用於扶貧項目的篩選、檢查、跟蹤檢查、專項審計和提供必要工作條件等支出。扶貧資金的籌集和管理仍按相關文件執行。地方有關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向扶貧項目收取費用。第二十壹條各級審計部門要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對扶貧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專項審計,特別是貧困縣審計機關要把扶貧資金審計作為壹項重要工作,納入日常工作,形成制度。凡擠占、拖欠、挪用扶貧資金的,必須如數追回,並依法追究有關部門的經濟責任和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凡挪用扶貧資金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各級扶貧開發辦公室和資金管理部門要積極配合審計部門開展工作。第二十二條各級扶貧開發領導小組應組織各級扶貧資金管理部門定期對扶貧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同時,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組織社會有關方面加強監督,把行政監督、群眾監督和輿論監督結合起來,確保扶貧資金按政策規定專款專用、及時足額到位。第二十三條各地區行署、州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細則,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並報省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備案。

第四,問扶貧資金怎麽拿。怎麽安排

第壹條為管好用好國家和省扶貧資金,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發[1997]24號文件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資金明細,由省人民政府統壹安排小組具體負責組織有關部門和地區實施規劃和項目編織項目,並負責檢查督促各項資金及時足額到位。第三條扶貧資金是指中央和省級財政為解決農村貧困人口社會經濟發展而專項安排的財政扶貧資金和信貸扶貧資金。財政扶貧資金包括中央和省級財政安排的支持欠發達地區發展的資金、新增救災資金和省農發基金專項扶貧項目。信貸扶貧資金包括中央和省級扶貧委員會、老區、以工代賑扶貧項目:民族委員會專項資金重點用於16省內少數民族委員會和財政部門。老區專項重點用於17貧困縣和重點老區縣,主要由老區辦和財政部門使用。以工代賑項目主要用於城步、桂東、汝城三縣,主要由計委和財政部門負責。專項扶貧項目(包括專項貧困村、培訓費、農業發展基金專項扶貧項目)主要用於全省31貧困縣,由行政部門負責。第五條扶貧貸款支持範圍。中央扶貧專項貸款主要用於10國家級貧困縣,主要由農業發展銀行和扶貧開發辦公室使用。省級專項扶貧貸款主要用於21貧困縣,農業銀行和扶貧辦主要負責適當照顧。第六條扶貧資金分配堅持“穩定基數、適度調整、突出效益”的原則。即確定年度資金總量的貧困程度,安排20%的資金。具體由相關資金管理部門提出初步意見,經省扶貧開發辦公室匯總平衡,提出統壹分配方案,報省扶貧開發領導小組批準後,報部和州人民政府。第八條增加扶貧投入是必要的,也是可能的。全省各級投入貧困縣的扶貧資金要達到國家扶貧資金的40%,縣縣兩級扶貧資金要達到國家投入資金的10%以上。貧困地區要本著自力更生、艱苦奮鬥的精神籌集資金,積極扶貧資金的安排必須堅持逐村到貧困村,優先安排貧困戶。註重基礎設施建設實用技術培訓。鄉鎮水利、交通等基礎設施建設;中央扶貧貸款要拿出70%以上的資金解決群眾溫飽問題,50%以上撥給貧困村;省級扶貧貼息項目增產增收。對達不到上述要求的地方,減少的資金另作安排。第十條扶貧資金的使用實行項目管理,建立扶貧項目庫。扶貧項目應在縣(市、區)人民政府的統壹領導下,由縣(市、區)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規劃、論證和篩選。按照“統壹規劃、統壹評估、壹次性審批、分年實施、分期投入”的原則,經縣、地兩級扶貧開發領導小組批準後,納入項目庫。扶貧項目專項貸款的使用,第十條省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審批扶貧項目,主要審查項目整體投入和重點是否準確,產業布局是否合理,扶貧資金是否落實到村到戶,貧困戶是否真正受益。項目實施的具體組織形式應因地制宜。第十壹條扶貧項目申請和審批(壹)財政扶貧資金、民委專項、老區專項由項目單位提出申請,經省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報省民委、老區辦審批,會同省財政廳共同審批,並抄送省扶貧開發辦。(二)以工代賑扶貧項目,由縣(市、區)計委會同交通、水利等部門編制項目計劃,經地、市計委初審後報省計委,經省扶貧開發領導小組批準,由省計委、省財政廳聯合下達,並抄送省扶貧開發辦公室。(三)中央扶貧貸款項目,由縣(市、區)扶貧開發辦公室在項目庫中擬定項目計劃,經縣(市、區)農業發展銀行論證評估,報縣(市、區)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審核。經篩選審核後,由縣(市、區)扶貧辦、縣農發行共同上報州市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和農發行。省農業發展銀行應與省扶貧開發辦公室協商選擇已批準的項目。收回貸款項目由縣(市、區)農業發展銀行和縣(市、區)扶貧開發辦公室報請省農業發展銀行批準後實施。(四)省級扶貧專項貸款項目,由縣(市、區)扶貧開發辦公室在當地扶貧項目庫中制定當年支持項目向縣(市、區)農業銀行推薦。縣(市、區)農業銀行對項目進行評估、論證並簽署意見後,報州農業銀行和扶貧開發辦公室。經地、州市篩選審查後,由地、州農業銀行審批,縣(市、區)農業銀行組織實施,項目報省級主管部門備案;貸款在654.38+0萬元以上(含654.38+0萬元)的項目,報省農業銀行和省扶貧開發辦審批。相關資金管理部門應在每年10結束前,根據當年扶貧資金計劃的150%提出下壹年度的項目意向。第十二條扶貧項目計劃壹經下達,應嚴格按照要求組織實施。因特殊情況確需變更項目的,須報經省扶貧開發辦公室批準後方可調整。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項目計劃。第十三條財政扶貧資金實行專賬管理,封閉運行。貧困縣財政部門要建立專賬,設立專賬,核算各類財政扶貧資金。財政扶貧資金應當直接撥付到專門賬戶。省、地、市財政部門要確保國家扶貧資金到省後1個月內相關資金(含省級財政扶貧資金)到達貧困縣。縣財政局應配合相關部門,根據項目進展情況,及時足額安排項目資金。中央和省級扶貧專項貸款要按照有關規定確保項目資金及時到位。第十四條技術培訓費從財政扶貧資金中專項安排,實行專賬、專賬、專人管理。培訓要按照“誰貸款、誰培訓、幹什麽、學什麽”的原則,註重實用性、實用性和有效性,註重提高貧困農民的綜合素質,確保扶貧項目的效益。第十五條省財政對使用省扶貧專項貸款的項目和國家確定的貧困縣商業銀行扶貧貸款項目予以補助。貼息應重點保證貧困村的種養業項目和相關項目。貼息資金實行定額,由省扶貧開發辦公室專戶管理,具體組織實施。第十六條各級扶貧開發辦公室、資金管理部門、農村經濟組織要對現有扶貧項目建檔立卡,實行跟蹤管理。建立健全扶貧項目崗位責任制。項目實施單位應指定項目負責人,並與資金管理部門簽訂責任狀。項目審批單位要明確審批權限,做到誰審批誰負責。第十七條建立綜合考核指標,實行目標管理。對扶貧資金的投資、使用、效益和回收進行綜合評價。主要考核指標包括:資金利稅率、資金回收率、逾期支付率、溫飽人數、農民人均純收入等。通過指標的考核,努力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第十八條財政扶貧資金不得用於下列支出:(1)行政機構和人員支出;(2)各種獎金、津貼和福利補貼;(三)彌補企業虧損;(四)修建建築物、會堂、博物館和辦公室;(5)各種營運資金;(6)彌補預算支出缺口;(七)大中型基礎設施項目;(8)買車等。第十九條嚴格執行中央扶貧專項貸款優惠貸款利率政策,不加息、不罰息,合理確定貸款期限;不得扣收貸款利息、墊付風險保證金、以新貸抵舊貸;扶貧貸款不準用於行政開支、炒股票和債券。對貧困戶的貸款以信用貸款為主,對養殖項目收取年利息;對以農副產品為原料的加工業貸款,適當放寬擔保條件,降低自有資金比例。第二十條根據有關規定,可從財政扶貧資金中安排壹定比例的項目準備費用,由同級扶貧開發辦公室掌握,用於扶貧項目的篩選、檢查、跟蹤檢查、專項審計和提供必要工作條件等支出。扶貧資金的籌集和管理仍按相關文件執行。地方有關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向扶貧項目收取費用。第二十壹條各級審計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對扶貧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專項審計。特別是貧困縣審計機關要把扶貧資金審計作為壹項重要工作,納入日常工作,形成制度。凡擠占、拖欠、挪用扶貧資金的,必須如數追回,並依法追究有關部門的經濟責任和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凡挪用扶貧資金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各級扶貧開發辦公室和資金管理部門要積極配合審計部門開展工作。第二十二條各級扶貧開發領導小組應組織各級扶貧資金管理部門定期對扶貧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同時,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組織社會有關方面加強監督,把行政監督、群眾監督和輿論監督結合起來,確保扶貧資金按政策規定專款專用、及時足額到位。第二十三條各地區行署、州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細則,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並報省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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