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借款企業向貸款機構提交貸款申請。
3.貸款機構對借款企業的申請材料進行調查。
4.貸款機構應當審批貸款。
5.貸款機構與借款企業簽訂合同。
6.貸款機構發放貸款資金。
7.小微企業貸款合同生效。
壹;貸款是指國家商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向借款人提供的按約定的利率和期限還本付息的貨幣資金。貸款按期限可分為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按有無擔保可分為信用和擔保貸款,按貸款對象和用途可分為農村工商貸款和消費貸款,按個人貸款種類可分為個人住房商業貸款、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和個人住房組合貸款。在會計處理上,企業的借款可根據借款期限的長短,用“短期借款”或“長期借款”科目核算,再將借款利息用“應付利息”科目核算。貸款通則,為了規範貸款行為,維護借貸雙方的合法權益,保證信貸資產的安全,提高貸款使用的整體效率。為促進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制定本通則,自2010年8月1996+0日起施行。貸款審計是指向銀行提供的審查企業是否具備銀行要求的貸款條件和貸款用途的專項審計。在審計報告中,我們不僅對會計報表發表了審計意見,還對企業的經營管理狀況、財務狀況和貸款使用情況發表了意見。是銀行規避貸款風險、企業展現經營狀況不可或缺的依據。
第二;普通貸款額度是壹種受非正式協議約束的貸款形式。企業基於資金需求的季節性和規律性特點,與銀行訂立非正式協議,約定銀行在規定期限內可以向企業提供的最高貸款額度,在此期間企業可以隨時獲得銀行貸款。企業在申請貸款額度時,必須向銀行說明貸款前的財務狀況,銀行根據企業的信用狀況和自身的經營要求決定是否授信和執行協議。備用貸款承諾是壹種在更正式和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協議中約定的貸款形式。企業與銀行簽訂正式貸款協議,銀行承諾在規定的期限和限額內向企業提供貸款,並要求企業向銀行繳納承諾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