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府因素
中國的社會性質決定了政府對國企的重視程度。長期以來,國家扶持政策向大企業傾斜,但對中小企業的支持力度不夠,這是中小企業融資難的歷史原因。大企業可以很容易地在資本市場和貨幣市場獲得資金,但中小企業的融資門檻相應提高了很多,中小企業必須付出更高的成本才能獲得貸款。
2.金融機構因素
(1)銀行業金融機構經營機制制約中小企業融資。在金融危機的沖擊下,世界各國政府為了有效避免金融危機帶來的更深層次的危害,都采取了審慎的原則。這種宏觀調控讓中小企業貸款首當其沖。我國金融機構內部整頓使得銀行收縮信貸規模,尤其是對中小企業的信貸規模。
(2)缺乏適合中小企業的金融機構。在國有商業銀行,中小企業的規模歧視依然存在,大銀行出於節約成本的考慮,不願意投資中小企業。雖然城市商業銀行、信用社和地方商業銀行已成為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主導銀行,但這些金融機構的資金實力並不能完全滿足中小企業的需求,最終制約了地方中小企業的發展。
3.信用擔保體系的要素
我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不健全,為中小企業提供貸款擔保的機構少,擔保資金的種類和數量遠遠不能滿足需求。民營擔保機構受所有制歧視,只能獨自承擔擔保貸款風險,無法與合作銀行形成* * *承擔機制。由於擔保的風險分散和損失分擔補償體系尚未形成,擔保資金的放大作用和擔保機構的信用能力受到很大制約。
4.直接融資因素
企業的直接外部融資主要是通過發行股票的股權融資和發行公司債券的債券融資。就股權融資而言,上市門檻太高,導致大多數中小企業無法通過這種方式解決急需的資金。雖然創業板的推出,準入門檻低、操作嚴格的特點有助於有潛力的中小企業獲得融資機會,但創業板在我國還處於起步階段,還存在壹些不足,可能會相對緩解融資問題。就債券融資而言,我國企業債券市場的發展遠遠落後於股票市場和銀行信貸市場的發展,中小企業往往達不到債券發行額度的要求。因此,中小企業通過債券融資幾乎是不可能的。
5、法律制度因素
中小企業的生存和發展壹直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我國的《公司法》、《合夥企業法》等少數法律雖然對中小企業有壹定的規範,但對中小企業的貸款、擔保、上市等融資卻少有保護。2003年頒布的《中小企業促進法》在中國經濟法制史上具有裏程碑式的意義,是中國真正市場經濟的標誌之壹,是實現經濟民主化的重要壹步。但《中小企業促進法》也存在局限性,中小企業法律保障體系有待完善。
二,中小企業自身因素
1,中小企業素質低,信用狀況差。
我國中小企業質量普遍不高,其中相當壹部分是城鄉企業。企業技術創新能力弱,缺乏競爭力,市場風險高,使得銀行等金融機構不敢向其發放貸款。中小企業多為民營企業或合夥企業,管理水平落後,經營風險高,信用觀念差,財務制度不完善,信息不透明,使得金融機構無法掌握中小企業的貸款風險,增加了放貸風險。
2.中小企業缺乏抵押品。
無論什麽企業要求貸款或擔保,都需要抵押物提供擔保。中小企業唯壹的抵押物是其有限且價值較低的土地、房產和機器設備,其規模也制約著這些抵押物的價值。
在國有商業銀行,中小企業的規模歧視依然存在,大銀行出於節約成本的考慮,不願意投資中小企業。而且,銀行金融機構的經營機制會制約中小企業的融資。還有其他相關的問題想知道。請咨詢華旅。獲得免費的法律咨詢。